工程會契約範本的「條、項、款」 – 張倍齊律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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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五月2020張倍齊律師 工程會契約範本的「條、項、款」 永安漁港 這篇可能比較冷門、艱澀一點。

接觸工程案件以來,一直不太習慣的是:全國公共工程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佈的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不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條、項、款」,而是「條、款」,這個狀況一直都存在,而因為採購契約範本是全國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單位,都會引用(有些機關單位甚至幾乎全部引用範本內容)作為參考,這導致當有政府採購的工程訴訟時,明明法院、律師的習慣就是以「條、項、款」,但是契約明文就是「條、款」,導致每次書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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