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懂勞基法! 週休二日、七休二、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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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得出勤,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 請使用 達最佳瀏覽 中 En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忘記密碼 En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忘記密碼 紓困防疫專區 關於嘉威 關於我們 沿革與紀事 理念與願景 專業與服務 資源與網路 企業文化 策略與願景 專業貢獻 社會關懷 環境保護 人才培育 服務項目 審計簽證 帳務處理 IPO育成 工商登記 大陸事務 外商服務 經營績效改善 法律諮詢 代書服務 教育訓練服務 經營團隊 聯絡嘉威 成為嘉威人 嘉威簡介 工作環境 學習與發展 學長姐的分享 有問必答 職缺一覽 閱讀文章 最新文章 人物專訪 所長聊天室 嘉威故事 生活與文化 環境與關懷 稅務專欄 勞資專欄 IPO專欄 企業管理 國際事務 最新消息 稅務消息 勞資 IPO 行政函令 其他消息 媒體專區 嘉威facebook 國際聯盟所 最新文章 人物專訪 所長聊天室 嘉威故事 生活與文化 環境與關懷 稅務專欄 勞資專欄 IPO專欄 企業管理 國際事務 一次看懂勞基法!週休二日、七休二、延長工時 文|林世祥顧問   105年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的修正,導致企業在人力調度上成本相當高且沒彈性,勞資雙方皆不買單,107年3月1日起開放了一些彈性措施,以下簡單來做說明:     1.週休二日(一例一休) 1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制度,從原本的2週84小時修改為每週40小時,因應工時的減少,亦刪減了7天國定假日。

但因為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問題就在這,因為修法刪除了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仍維持了(7休1)7天1例假,並未強制規定休2天,所以雇主仍可能使勞工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仍工作6日,一樣是每週40工時,所以導致勞工還是沒有實質週休二日。

  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得出勤,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這種算法讓勞資雙方都不滿意,因資方成本太高,導致勞工很難有加班機會。

於是107年3月1日起,休息日之工時及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也暫時讓勞資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一例一休是什麼? 簡單來說一例一休就是,勞工週休二日中有一天屬於例假,一天屬於休息日。

同樣是放假但其實差很大,解釋如下   1.例假:雇主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於例假上班時,雇主需付雙倍工資並予以補假。

  2.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不需補假。

  也就是因為這樣,許多勞工原有的休假日被資方隨意調動要求加班,導致還是有不少勞工一樣沒有週休二日。

    2.七休二(例假之規定):   (一)原則: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

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最多連續工作12日)   (二)例外:例假之彈性調整 1.實施程序及方式:如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符合特殊型態及調整之條件,而得彈性調整例假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例假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3.延長工時(加班之規定):   (一)原則: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例外:加班彈性調整—加班時數總量管制 1.實施程序及方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採3個月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勞基法連續上班日數規定: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

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時適用行業如下表所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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