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懂勞基法! 週休二日、七休二、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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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得出勤,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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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懂勞基法!週休二日、七休二、延長工時
文|林世祥顧問
105年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的修正,導致企業在人力調度上成本相當高且沒彈性,勞資雙方皆不買單,107年3月1日起開放了一些彈性措施,以下簡單來做說明:
1.週休二日(一例一休)
1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制度,從原本的2週84小時修改為每週40小時,因應工時的減少,亦刪減了7天國定假日。
但因為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問題就在這,因為修法刪除了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仍維持了(7休1)7天1例假,並未強制規定休2天,所以雇主仍可能使勞工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仍工作6日,一樣是每週40工時,所以導致勞工還是沒有實質週休二日。
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得出勤,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這種算法讓勞資雙方都不滿意,因資方成本太高,導致勞工很難有加班機會。
於是107年3月1日起,休息日之工時及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也暫時讓勞資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一例一休是什麼?
簡單來說一例一休就是,勞工週休二日中有一天屬於例假,一天屬於休息日。
同樣是放假但其實差很大,解釋如下
1.例假:雇主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於例假上班時,雇主需付雙倍工資並予以補假。
2.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不需補假。
也就是因為這樣,許多勞工原有的休假日被資方隨意調動要求加班,導致還是有不少勞工一樣沒有週休二日。
2.七休二(例假之規定):
(一)原則: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
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最多連續工作12日)
(二)例外:例假之彈性調整
1.實施程序及方式:如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符合特殊型態及調整之條件,而得彈性調整例假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例假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3.延長工時(加班之規定):
(一)原則: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例外:加班彈性調整—加班時數總量管制
1.實施程序及方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採3個月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勞基法連續上班日數規定: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
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時適用行業如下表所示。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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