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報第280期:《IP小辭典》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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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發明專利需要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制,因此從申請到獲證,耗時 ... 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智慧局(TIPO) 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 ...   280期 2021年03月10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智權報   訂閱北美智權報     《IP小辭典》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相對於發明專利需要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制,因此從申請到獲證,耗時比發明專利來到短,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申請文件齊備,原則上完成處分書約只須3到6個月(不含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之處理時限)。

因此,有些人為了快速獲得專利,會採取一案兩請的方式,以求儘早獲得專利保護的同時,又能保有發明專利權較長的專利權期間。

究竟何謂形式審查制?申請人需要注意什麼? 我國新型專利申請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

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智慧局(TIPO)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針對下列各項進行審查: (1)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是否具有單一性。

(5)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如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前述任何一項規定,於處分前,智慧局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或圖式。

新型形式審查時,新型的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之判斷原則 因為新型採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修正時,只確認修正後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例如:修正時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的請求項;修正時變更請求項之標的名稱及內容等。

但若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而該技術特徵已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者,則判斷無明顯超出。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單一性的判斷 申請新型專利時,應就每一創作提出申請。

兩個以上的創作屬於一個廣義創作概念的時候,得於一個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如果是相同的產品,用不同的名稱及不同的敘述方式申請發明專利,若其發明相同,只會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若是申請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是採形式審查,並不對申請案之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審查,若符合新型專利之標的與撰寫格式,且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項之情形(即符合形式要件),智慧局即會依法准予新型專利。

針對已核准的新型專利權,如事後發現有不應准予專利之情事,因新型專利權並無依職權撤銷之規定,故必須由第三人循舉發制度申請撤銷 (專利法第119條)。

此外,因為新型採形式審查,如不服新型形式審查之處分,並無再審查之適用,申請人可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處分書影本,經由智慧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Dempa Shinbun)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台灣版)編輯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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