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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文書罪
未經他人同意,捏造他人名義製作電磁紀錄之準文書罪,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相關判決可參高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刑事判決。
二、違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罪
冒用他人個資申請網路帳號,導致他人需接收陌生公司撥打電話、傳送訊息或郵寄信件等,付出額外時間、精神,侵害隱私並造成他人相當程度困擾,涉犯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0條、41條第1項,相關判決可參高院105上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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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者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本人已詳閱「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保險服務契約」,並瞭解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以網路投保方式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須年滿二十歲,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且有保險金額之限制。
本人亦同意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001)。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三)客戶管理及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行銷商品與服務。
(四)因活動需要或為提供保險相關服務及資訊而寄送簡訊、推播、傳真、電子郵件。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病歷、醫療、健康檢查。
(五)通訊方式。
(六)出生日期。
(七)基於保險契約與服務關係,於要保書、要保文件與各項業務申請文件等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八)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台端保險契約相關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與本公司合作提供台端保險契約相關服務之合作廠商、與本公司合作提供身分識別服務之合作廠商。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境外請撥國際付費電話:國際冠碼886-2-7736-1122)。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承保。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保險服務契約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
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2.「電子訊息」:指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3.「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4.「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5.「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6.「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7.「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8.「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9.「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與本保險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保險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保險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一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本保險公司受理。
本保險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本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
本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
但本保險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保險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保險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保險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保險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
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本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保險公司查明。
本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保險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十一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 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保險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
但本保險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保險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保險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保險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保險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本保險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
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一、消費者未經本保險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保險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會員權益約定書
第一條、認知與接受
本公司係依據本約定書條款提供新光人壽企業網站(http://www.skl.com.tw)網路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當您使用本服務時,除表示您已閱讀新光人壽企業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之所有資料外,並同意本公司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您的個人資料,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
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網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
會員須年滿二十足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但若男性年滿十八足歲或女性年滿十六足歲且具行為能力者(已(曾)有結婚事實且無受監護宣告者),得以經由臨櫃方式申請;經會員本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含其後修改變更之內容),方得使用本服務。
第二條、服務範圍
本服務均為免費提供,本公司得隨時增減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條、會員義務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您同意:
1、依本服務註冊表提供您自己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
2、您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本公司得暫停或是終止您的網路會員身份。
3、超過5年未登入本服務,本公司得暫停或是終止您的網路會員身份。
第四條、會員帳號、密碼與安全
完成本服務的登記程序之後,您將持有一個密碼及帳號。
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您的責任。
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您將負完全的責任。
您並同意以下事項:
1、同一網路會員僅能申請一組帳號及密碼。
2、網路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務必關閉使用者的帳號,以防他人盜用。
倘使用者未能遵守本項規定所衍生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網路會員或本公司於發現或懷疑有他人盜用網路會員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均應立即以電話、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他方確認,並得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及採取防範措施。
4、本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本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網路會員。
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使用者義務及承諾
使用者於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同意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新光人壽企業網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使用者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使用者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否則願對本公司或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新光人壽企業網站上。
2、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3、盜用或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4、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5、其他新光人壽企業網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使用者有前項第3款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之行為時,本公司得刪除遭使用者冒用之帳號、密碼,並追究使用者之民、刑事責任。
第六條、資訊或建議
您由本網站或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下載取得之軟體或資料,本公司對該軟體或資料不負擔保或保證之責。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
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八條、免責聲明
本網站除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資訊且無第九條第四款之情事者外,就下列事項不負保證之責:
1、本服務符合您的需求。
2、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或完整性。
第九條、會員服務暫停或終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網路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1、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2、網路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3、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4、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5、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第十條、會員身份終止
網路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專屬權益讓與他人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終止其網路會員資格,並追究相關之法律責任。
網路會員得隨時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境外請撥國際付費電話:國際冠碼886-2-7736-1122)通知本公司終止其網路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條款之效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網路會員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依網路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約定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網路會員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網路會員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如與本公司發生爭議,請撥打免費客戶服務及申訴專線0800-031-115(境外請撥國際付費電話:國際冠碼886-2-7736-1122)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網路保險服務聲明書
申請人茲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透過新光人壽企業網站(http://www.skl.com.tw)申請網路保險服務。
申請人於申請網路保險服務前,已詳閱「消費者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保險服務契約」且同意遵守「網路會員權益約定書」及下列事項:
一、有關新光人壽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新光人壽對申請人身分之認證,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申請人親自申請。
二、在使用網路保險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
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新光人壽可控制範圍。
因影響網路保險服務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申請人於進行網路保險服務前,應對新光人壽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光人壽得不處理申請人之網路保險服務申請:
1.新光人壽認該網路保險服務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2.該網路保險服務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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