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創業,該設立什麼公司種類比較好? - 創投律師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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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行制度將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算是一種子類型)、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四種類型。

實務上最常用的公司型態,是 ... 「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差別在哪啊?」 「我可以先設有限公司嗎?」 「聽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好像很好用?那是什麼?」   未必每個創業者都需要募資,但幾乎每個創業項目都需要設立公司,故以上三個問題可說是我每天都會收到的創業者詢問。

為了回答前述三個問題,本篇文章的重點會放在簡單而快速的讓創業者理解臺灣現有的制度內有哪些公司型態可供其選擇?各種公司架構間又有有何利弊? 首先要對這些公司架構有基本概念,才能與你的律師討論要怎麼讓你的公司架構最佳化! 臺灣公司的五種架構 臺灣現行制度將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算是一種子類型)、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四種類型。

實務上最常用的公司型態,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文會只介紹這三種公司。

  一、      有限公司  初期創業團隊的規模通常不大,在這樣的情況下許多人的第一選擇就是成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就股東個人「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的公司,投票權原則上是按「出資人頭計算」。

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不同,有限公司股東想要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若是擔任任董事的股東,還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轉讓,若有限公司要對外募資發行新股,也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才可為。

總之無論是變更章程、公司合併、解散及清算,皆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這樣的規定可能導致任一股東無論其持股多寡,皆可持反對理由延宕公司發展或退場的進程,內部管理非常受限。

有限公司雖然一開始成立相對容易,但受限於公司體質的關係,對於未來有成長性的公司而言,反而會在未來帶來更多的問題。

我通常僅限於個人出資營運,才會建議使用,詳細的說明可以參照先前文章<> 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由兩人以上股東組成,個別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所出的錢」負責,投票權按所「持有股份數」計算。

公司若有負債不涉及股東個人資產。

且除了發起人(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其股份)、任期中董監事(任期中轉讓持股達二分之一則職務當然解任)或員工(公司得限制員工認股兩年內不得轉讓)等例外,公司股份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

除了重要影響公司發展或退場的項目,例如變更章程、公司合併、解散清算,需由股東會進行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1/2以上同意)外,原則上仍係由董事會、多數股東主導公司進程。

白話一點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色可以列為下列幾點: 自然人至少2人以上股東 需要三董一監 公司負債不波及股東個人資產 股份轉讓自由(除了發起人第一年不得轉讓其股份) 重要事項表決為股東多數決 雖然早期來看一開始設立的時候會比較麻煩,需要董監事擔任人員較多,但從長期的規劃來看,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能以更大的彈性支援公司往不同的階段成長! 而且,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公司法修法之後,閉鎖型公司的所有功能(技術出資、特別股、無票面金額股、可轉換公司債等)都已經具備,基本上若是創業,只要不是個人自己一人創業,而有其他股東或外部投資人時,我都會推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請務必參考文章。

<> 三、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隨著近幾年網路產業的發展,傳統台灣公司法的架構逐漸地無法因應國際上募資的需求,為了因應不同型態的募資需求而設計出了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以提供企業在募資需求上更大的彈性: (一)       享受更多的公司自治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相較於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賦予企業更多自治空間。

技術出資 閉鎖型公司允許發起人以現金以外方式出資,例如以公司所需資產、技術、勞務或信用出資,開放創業者以公司所需的專業知識以提供技術或勞務的方式取得股份; 特別股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可以讓投資人在投資大額現金的同時更有權利來監督經營團隊(常常有人說特別股目的是讓創辦團隊避免因投資人出資較多而喪失公司主導地位,其實實務上反而少用)。

無票面金額股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放寬面額的限制,允許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因為公司的股票無票面金額,故公司發行不同金額的股票,提供創業者與投資者之間可以用來在不同次的增資輪次間設計股權比例規劃,也不會有折價發行的問題。

  (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疑慮 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來看,其不失為中小型新創企業量身打造的公司型態,但實際操作上卻存在不少眉角。

技術出資背後的高額所得稅 不僅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允許股東技術出資,且技術出資在臺灣現行稅制十分不利。

如在一文中所言,因取得的股份(票)是有面額的,與取得技術之成本間的「差價」,就是股東的所得,依法要併入該年度的所得中課所得稅,因此一旦將技術出資額做高,所得稅額將十分嚇人。

因此實務上解決方案通常是透過所得稅緩課之法規或乾脆透過無票面金額股來操作調整投資者與創辦人間的持股比例,建議創業者在遇到技術出資的問題時,要找熟悉股份及商務的律師好好規劃。

  更多公司自治=更多股份轉讓限制? 由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注重股東間的「人合」,期望股東之間目標同一,全力支持企業發展,因此賦予公司於章程中制定各種股份轉讓限制的權利,避免公司大量股份被掌控於非核心團隊或特定投資人之手。

  原則上不建議設立閉鎖型公司   但對於創投或法人投資者來說,其大額投資目的在賺取出場時之資本利得,但卻要受限於股份轉讓限制要經過全體同意才能出場,因此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質上常令許多投資人卻步。

實務上仍有許多法人投資人因此而改要求新創公司創辦人將公司改組為境外公司或新加坡、香港等法制適合控股之國家作為投資前提。

在可以順利拓展營運及取得融資上,優點也非常多,值得考慮。

衍生閱讀<>   能吸引投資人的公司架構   選擇公司設立架構很實際的一點,其實在於架構本身能否順利讓投資人投資,而公司股份能否自由轉讓(不要影響投資人出場方式的選擇)、公司決策是否明確有效率(若有爭議之解決制度明確)及未來公開上市IPO的可能性,就是投資人評估公司投資價值幾個主要的因素! 因此,無論是架構單純的有限公司或是自治彈性大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縱然好用卻也不是人人適用,建議創業者在思考要設立哪類型的公司時,可以就以下兩個面向進行思考: 未來是否有募資的需求?是否涉及技術出資與現金出資? 若涉及技術出資,或是創辦團隊出資較少卻要持有大部分股份時,不用多考慮,「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的選擇。

投資人的要求?上市規劃? 投資人是否有特定的公司偏好,有的投資人偏好或受規定僅能投資台灣公司,有的偏好投資新加坡、香港、美國公司,也有的偏好投資境外公司。

這時有投資需求當然就要考慮投資人的想法。

  在一人創業的初期階段有限公司確實是快速進入市場的好選擇,但若公司想開始向外募資,或團隊組成自始就是多位創業者,我們還是建議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特別有的功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的需要,現在已經沒有設立的需要了。

    2018年1月29日/通過:黃沛聲 https://bryan.law/wp-content/uploads/2019/08/我想創業設立什麼公司好-1_1.jpg 900 1319 黃沛聲 https://bryan.law/wp-content/uploads/2019/08/bryan.jpg 黃沛聲2018-01-2916:58:192019-12-2921:29:06我想創業,該設立什麼公司種類比較好? 熱門文章 新創公司創辦人必知6個基本問題 遠端工作:兼顧勞工權益與合法性 創辦人合約:避免創業夥伴吵架 創業者與房東簽訂租約注意事項 網紅平台的三大法律問題 借名擔任董事者的法律風險 Categories KOL網紅經濟 News 個人評測 公共事務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勞資法規 商業模式 專欄文章 導讀推薦 智慧財產 法律 科技趨勢 經營管理 股權規劃 閱讀筆記 餐飲創業 首頁文章 Facebook 諮詢服務 遇到募資問題、公司架構問題嗎? 新創不知道股東協議該如何約定?歡迎與我們團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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