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文號: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
發布日期:110年9月16日
第15條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
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
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函釋內容:
△公司之資金係指現金及約當現金
按公司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其立法目的係為確保公司資本之充實,以保障全體投資者及債權人之權益。
所稱「資金」,原則上係指得為消費借貸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惟具體個案,如經涉訟,自仍應由司法機關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裁判。
(經濟部87年12月18日經87商字第87229859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延伸文章資訊
- 1會計17-0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會計17-0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股利. 現金股利. 一律列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 股利 · 股票股利. 不作分錄,記錄股數,重新計算每股帳面金額。
- 2IFRS各業適用損益表科目名稱、定義及編號1
項收入及收回各種準備等屬之。 410301. 利息收入. 凡融資授信、各種存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等所產.
- 3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其交易成本於原始認列時可作為金融資產. 之原始成本或當期費用。 20X1/12/31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流動.
- 4IFRS 9「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重分類實務指引一 - 台灣證券 ...
規定企業應於原始認列金融資產時,依據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將金融資產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 5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