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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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第326 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 ... 604,575,974人812,297人610人182,985人│ 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回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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