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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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之補考,於考試後第三週內舉行,期末考之補考則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每科補考之次數僅限一次。

第五十九條. 補考之對象限於事先請准考試假之學生。

第六十條. 目前線上:1067人,瀏覽人次:68847044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三章補考與重修 第五十八條期中考之補考,於考試後第三週內舉行,期末考之補考則於學期結束前舉 行。

每科補考之次數僅限一次。

第五十九條補考之對象限於事先請准考試假之學生。

第六十條因公假、直系親屬暨配偶之喪假、分娩假及重病住院假而請准補考者,其 補考成績按照實際成績給分。

因其他事故准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超過六 十分以上部分以八折計算。

第六十一條應參加補考學生,未按規定參加補考者,其該次應補考之成績以零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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