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事業單位及工會舉辦勞工教育,依本辦法辦理。

第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加入資料夾:551,412,710人4,168,779人266人173,107人│ 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