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阿帕契案讓我驚呆了!?原來是「空白刑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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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因「法律主義」所延伸的概念是「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 法條都說了是動力交通工具,解釋上就會限縮在出於機器、引擎所產生的非人力運行交通工具, ... Facebook Twitter Instagram YouTube Spotify Search ✕Menu 法白專題 頻道 判決白話文 法案白話文 時事白話文 法學白話文 副刊 專欄 Podcast 商店 關於我們 Writtenby江鎬佑•2015-08-23• 22:09• 入門,判決白話文 江鎬佑|阿帕契案讓我驚呆了!?原來是「空白刑法」啦 2015年八月的午後天氣微涼,飄過雨後的天空有著彩虹,而與此同時,桃園地檢署就「阿帕契案」全案偵結為不起訴處分,發言人不起訴處分一出口,一句X聲脫口而出,眾網友群起而撻伐有恭喜發財者,有揪團參觀者,然而這一切的一切其實關鍵在於「空白刑法」 第三個因「法律主義」所延伸的概念是「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所謂的類推適用是指在相類似的情形下,做一樣的處理。

這樣的概念通常是用在法律規範有漏洞的時候,它的好處也在於就算法律沒規定,在差不多的情況也可以利用這樣的解釋方式讓適用法律的人得到相同的處理,比如說有些法規沒有規定什麼期間內可以跟對方請求賠償,那麼這個忘了規定就可以適用一下其他法律中類似的規定,如民法規定中關於期間的規定。

(需要大家幫我想想有沒有其他例子) 然而這個概念用在其他法規範好像沒問題,但是用在刑法上可能就會產生問題,譬如說今天刑法第185-4條規定了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都說了是動力交通工具,解釋上就會限縮在出於機器、引擎所產生的非人力運行交通工具,如果我們因為腳踏車也有兩顆輪子也會動,就說可以類推適用納入規範的範圍內,這件事一定不是大家騎腳踏車的時候,可以預知的! 又如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文書跟建築物)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規定了毀棄、損害到無法使用的情況,屬於本條。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或許我們覺得狗大便噴到碗就不能用了,於是認為這樣的情形可以來類推適用一下,那麼我們就必須在日常生活好好看好自己家的狗即便那個碗洗一洗還是一個新的、人可以使用的食器,仍然構成這個條文,那麼法條的規範範圍無疑就擴張了,而超過原本立法者所設下的範圍了。

(圖-胖醬屁屁旁邊放一個碗) 除了「法律主義」以外,另外一個罪刑法定主義所生的概念就是「事後法禁止主義」,也叫做「溯及既往禁止」。

其意思是在罪刑法定主義下,如果行為當時刑法沒有規定就不可以處罰,即便行為後訂定了法律也不可以追溯前面的行為。

以人神共憤的酒醉駕車為例,在直到民國88年以前並沒有在刑法中規範,所以即便在民國88年刑法規定可以對酒醉駕車的人予以處罰,我們並不能回去處罰在88年以前酒醉開車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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