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有無請求定作人完成協力事項之權利? - 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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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7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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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有無請求定作人完成協力事項之權利?
◆案件事實
某A承攬B公司之裝潢工程,但在施工時,需要B公司協助進行斷電,以維護A的施工安全,但B公司為了衝訂單,一直遲遲不進行斷電讓A得以施工,最終導致A延誤工期,請問A是否有權利請求B公司斷電讓自己進場施工呢?還是只能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解說
民法第507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
」此為定作人協力義務之規定,於本例來說,就是B應盡行斷電工作,讓A可以進場施工。
但此項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有「真正義務說」及「不真正義務說」,若採前者見解,承攬人可請求定作人為協力義務;若採後者,則承攬人不可請求定作人為協力義務,僅得在承攬人不為協力時,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見解採不真正義務說,認為承攬人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承攬人並無要求定作人須完成協力義務之權利,協力義務性質上屬於定作人之對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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