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著賺、坐著賺、還是IP好賺,迪士尼的商標保衛戰 - 智由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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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台灣迪士尼代理商的稽查員,發現一名批發商販售的手機殼疑似未經授權,跟第三方鑑定單位審查後認為是仿製,因而迪士尼公司提起跨國告訴,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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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PhotoCredit:CC0
新聞概要:
去年六月,台灣迪士尼代理商的稽查員,發現一名批發商販售的手機殼疑似未經授權,跟第三方鑑定單位審查後認為是仿製,因而迪士尼公司提起跨國告訴,其所銷售手機殼多數遭檢警扣押,批發商供稱過去都是向台灣代理商購買,後來發現大陸製造的較精緻且便宜,故在2015年時,向大陸代理商進口近萬個,完全都是合法授權。
看起來,故事大概就是台灣批發商向中國代理商進口迪士尼授權的手機殼,然後卻被迪士尼總公司告了(中間有經過產品真偽認定,卻認定結果是仿品),但最後因中國代理商證明該批商品確實是經授權管道製造、及出貨給台灣公司,所以最後沒事,然而這批貨卻因全案調查而被卡了一年多;看起來,迪士尼是以該台灣公司「侵害商標權」為由控告(以上是我從新聞內容中能理解的部份)。
以下針對網路上網友對此提出的問題進行問答:
Q—網友1:
「那只是商標法無罪而已,對代理商的侵權還是要賠錢。
」
(這裡指的侵「權」,到底指的是什麼權?(我有黑人問號)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如果是指「平行輸入的產品」會侵害到代理的權益,客觀上來說是有可能的,因為「平行輸入的產品」有可能賣價比代理商的賣價低,所以在商業的部份,確實可能會影響到代理商的既有市場、銷量等,但這並不違法哦。
B.再進一步而言,「平行輸入的產品」(或稱水貨)如果確係是真品,從「商標法」的保護來看,是不會侵害到商品本身之商標權的,因為商品本身是真品,有關商品本身的商標權,在水貨商合法完成購買時,其商標權就已經耗盡囉(權利耗盡原則)。
C.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有侵害商標之虞?
(a)未經原廠(原商標權人)同意,另行製作附有該商標的廣告進行行銷。
(b)例如原廠享有商標權保護的商標為「XYZ」,但在本國,這個「XYZ」是由不同於原廠的另一人「張三」註冊了,那麼,這個進口的商品雖然不會侵害原廠的商標權,但就可能侵害了「張三」所註冊的商標權了。
(商標申請採「先申請主義」、商標權保護或維權採「屬地主義」)
Q—網友2:
「要看這東西在台灣有沒有代理商,沒有的話就沒侵權,有的話就是侵權,代理商有權利抓,所以這業者才會被台灣代理找人抓」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這樣的判斷恐怕太武斷,而且這個事件的內容跟「在台灣有沒有代理商」應該沒有關係,而且沒有哪條法律規定「有代理商就侵權、沒代理商商就沒侵權。
」
B.代理商在向原廠爭取代理、經銷的時候,究竟該爭取什麼?
(a)產品銷售/服務提供的授權:這個部份單純是指代理商有取得原廠同意其可以「銷售產品/服務提供」的權利,例如指定的時間區間內、指定的地區(所以才會有華強北代理商、亞洲區代理商、台灣代理商等等)
(b)如果可能,應該向原廠爭取「商標權」授權:例如我向美國某公司代理其「吸塵器」產品,進口到台灣進行銷售,如果可能的情況下,建議應該一併爭取取得其「商標權」授權(如果該原廠品牌在台灣有註冊商標,如果沒有,建議進一步要求原廠應該提出註冊,並授權給代理商、或同意由代理商標進行註冊);為什麼要做這件事,這樣對於代理商而言是較有保障的情況,否則萬一這個「商標」被其他人註冊走了(目前台灣的「商標申請」採先申請主義),又會是另一件麻煩事;另外,代理商如果有取得商標授權,未來在行銷廣告上,亦較不受原廠的限制(例如每次如果要進行什麼行銷活動,都要再取得原商標人的同意)。
(c)承上,如果是取得商標授權,建議最好能爭取到「專屬授權」的形式,這樣被授權人在維權時的權利,是等同於授權人的,也就是萬一遇到商標被侵權時,被授權人因取得的是「專屬授權」,所以其實被授權人是可以直接以商標權人的位階直接提出維權主張的(警告、訴訟等)。
(d)另,如果有可能,有關原廠對產品進行的廣告行銷內容,可盡量爭取「著作權」授權,例如原廠拍的廣告、影片、照片、文案等。
Q—網友3:
「其實這類案子根本不該由專利律師來打,找民事的提侵權就行了,一句話就是告錯法條了」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在台灣目前應該還沒有一種正式的職銜叫作「專利律師」。
B.這個案子本身無論是關乎「商標權」、或「著作權」,都有刑事的部份(如果侵害罪責屬實,刑責為何?)。
C.民事的部份應該是「損害賠償」的部份(如果侵權屬實,要賠多少錢?)。
Q—網友4:
「但不要侵犯商標權,應該就可以賣呀。
」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不論究這個新聞內容為何,但輸入產品/服務內容,在不侵犯商標的情況下,可能還要考慮其他的,如果就「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可能還是需要考慮:
(a)有沒有侵害「專利權」的可能性;
(b)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
B.承上,例如平行輸入或進口一產品/或服務,假設在當國,相同於該產品或服務內容的技術手段,已有他人「李四」取得專利權,這產品/或服務就可能會構成侵害「專利權」的情況(專利權保護,採屬地主義)
C.有關「著作權」的部份則有更複雜的可能性
例如著作權人僅將其「著作」授權至國外,但取得這個「著作」的人,又將其回售至台灣,這就有可能會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8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保障著作財產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例如我拍了一部電影,僅將其授權在美國以DVD形式出版,但一第三人在美國購入十片DVD後,回到台灣銷售,雖然其輸入的是原著作的「真品」或其合法重製物,但仍然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Q—網友5:
「本來就是啊你非官方途徑進來的就是水貨啊水貨本來就是遊走法律邊緣是看經銷商提不提告而已吧?」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經銷商」沒有比較大哦,要先有相對的「權利」,才有「維護權利」的可能性哦。
Q—網友6:
「有點怪的論調,假設我從大陸買a品牌手機殼來賣,而這a品牌在大陸和台灣都有註冊品牌,而且都是大陸原廠自己註冊的,雖然這a品牌在台灣有代理商,那我是否也犯法?」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這是標準的「平行輸入」/水貨的做法。
B.不會侵害原廠的商標權。
C.其他:請參考留言一、二、四
Q—網友7:
「那假設我今天設計一個圖案,在台灣沒有註冊,被大家拿去輪流用在不同地方,那我該怎麼證明圖案的著作權是我的?」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B.受保護的的「著作」必須具備「獨立創作性」、「創作過程」
C.證明以上兩點。
D.實務作法:向一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登記(存證),將著作以「存證信函」的形式寄給自己。
E.公開
Q—網友8:
「著作權是發佈的時候就生效了你只要能證明發布日期就可以了」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A.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B.所以有沒有「發佈」(公開),著作權都是在著作完成時就隨「著作」產生了,有無發佈並不影響著作權的存在。
C.一般的爭議是在「未發佈的著作」著作權人如何證明該「著作」的著作權為其所享有?
D.承上,所以,建議創作人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應該盡量記錄其創作過程。
Q—網友9:
「平行輸入法」
ANS—【詹詹有限的認知】
??(黑人問號),我是用嘸蝦米輸入法啦
本文獲詹詹自喜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文字編輯:Bruce
圖片編輯:Leona
商標權利耗盡迪士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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