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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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教育程度,指個人在國內或境外所受學校教育之最高學歷或經法定考試 ... 十四、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及其全戶 ... 目前線上:1458人,瀏覽人次:69365645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 研究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十五歲以上之有戶籍國民均應查記其教育程度。

三、本要點所稱教育程度,指個人在國內或境外所受學校教育之最高學歷 或經法定考試及格或非正式學校教育而獲得之知識程度;其分類應依 中華民國教育程度及學科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不識字:指不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

(二)識字:指在日常生活上能閱讀普通書報並有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 。

(三)自修:指未入正式學校就讀而識字者,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初級班、中級班結業者。

(四)肄業:指曾在國內或境外學校求學而中途輟學、休學者,或正在 學校求學之學生,或在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結業者。

(五)畢業:指已在國內或境外學校修業期滿,完成應修課程,取得學 位證書、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者;或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未畢 業取得修業證明書者;其為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符合大學辦 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採認規定;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採認規定;其為香港、澳門學歷者,應 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採認規定。

五、內政部及戶政事務所查記教育程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或境外學校(包括一般學校、軍警學校、補習及進修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及於當地國合法立案之境外學校)在學學生,查記 在學之教育程度,並填明肄業。

(二)曾受正式學校教育而不在學者,查記其所受之最高學歷;其畢業 者填明畢業,未畢業者填明肄業。

(三)僅受非正式學校教育(私塾、書院、函授班、函授學校、講習班 、訓練班、補習班、研習班、研習會等)及自學進修而識字者, 查記為自修。

但經法定考試及格者,查記其比照之相當教育程度 。

(四)依我國考試法規定而取得各種考試資格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 可舉辦之各類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查記其比照之相當教育程度 。

但其比照之相當教育程度較所受正式學校教育程度為低者,查 記其所受正式學校之教育程度。

(五)不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信件能力者,查記為不識字。

六、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

(二)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

(三)戶政人員口頭查詢。

(四)內政部函請相關機關提供。

七、查記教育程度無須審驗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明 文件,並切實查明。

八、教育程度資料應註記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教育程度註記欄位。

前項教育程度資料應註記當事人之教育程度類別及其代碼(如附件一 ),無須註記學校及科系所名稱。

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每年應製作當年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內容應包括學 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教育程度代碼及學校代碼 等資料(格式如附件二),透過教育程度通報系統循序通報內政部。

但國民中學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不需通報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

十、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應依下列規定時間通報: (一)國民中學應於每年七月底前通報。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通報。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通報。

(四)專科以上學校(含進修學校)(含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畢業生) 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高級班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通報。

軍警學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機關應透過教育程度通報系統檢視所轄 學校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通報狀況進行稽催管理,並於二 星期內上傳內政部,其餘學校由內政部為之。

十二、各級學校執行教育程度資料檔通報作業,有異常資料時,應查明更 正並重新通報。

各級學校無法上網執行通報,得將檔案資料寄送各級學校主管機關 或內政部代為上傳。

內政部處理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資料檔,有異常資料時,得轉 請該學校查明更正後逕送內政部。

十三、全國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處理完竣後,由內政部透 過戶政資訊系統執行教育程度註記作業,並通報戶政事務所。

十四、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 及其全戶成員之教育程度。

十五、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戶口巡迴查對及戶口校正時,應加強查詢當事人 教育程度資料,查詢之教育程度與原註記教育程度不一致時,應加 以記錄,據以執行教育程度註記作業。

十六、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由內政部每日執行戶政資訊 系統教育程度資料管理作業,經審查通過者,透過戶政資訊系統更 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十七、各級戶政、教育單位應將教育程度查記工作列為重點業務督導項目 ,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依規定辦理獎懲。

十八、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通報處理程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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