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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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撰成日期:105年11月更新日期:105年11月1日資料類別:法案評估作者:楊芳苓編號:B0117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自61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法案評估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5年11月 更新日期:105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117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自61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其間歷經5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91年6月12日。

鑒於近年來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往來頻繁,現行管理規定因應實務需求已顯侷促,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行政院經通盤檢討後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業於105年9月9日以院臺衛字第1050175715號函送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爰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正建議如下:一、草案規劃以化粧品登錄制度、產品資訊檔案制度取代查驗登記制度,其方向與歐美國際管理制度接軌,惟未來應加強產品上市後之監控及市場稽查,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化粧品定義規定之檢討:(一)化粧品定義建議參照歐盟規定,效用部分再增列「使之保持良好狀態為主要目的」之文字(草案第3條第1項第1款);(二)配合本草案製造化粧品之監督調配,不以具有藥師資格者擔任,建議將藥師法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業務刪除(建議刪除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

三、化粧品業者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該規定及罰則業於今(105)年10月21日三讀通過,爰於本草案增訂之(草案第6條、第23條)。

四、化粧品全成分之標示,建議依成分及添加物用量排序(草案第7條第4項)。

五、為強化特定用途化粧品之管制,特定用途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制度宜予留存(草案第10條增訂第5項、第6項)。

六、加強檢舉人身分保密及企業員工檢舉之獎勵(草案第19條)。

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法案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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