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場地申請 - 街頭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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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表演藝術類之歌唱與樂器演奏類(不得使用電子類樂器及傳統爵士鼓),且不得使用發電機及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及麥克風等),樂器演奏須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導覽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 變更展演申請 線上課程影片 展演場地申請  訊息公告 臺北市登記證到期,重新申請 會員登入 展演場地申請 網站導覽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 變更展演申請 線上課程影片 場地登記申請 訊息公告 臺北市登記證到期,重新申請 會員登入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展演場地申請/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往5號出口方向半圓弧形廣場 ●時段限制:10:00-22:00 ●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表演藝術類之歌唱與樂器演奏類(不得使用電子類樂器及傳統爵士鼓),且不得使用發電機及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及麥克風等),樂器演奏須採不插電形式。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限1組身心障礙者(5人以下團體或個人)表演 ●備註: 本場地之使用申請須辦理預約登記(受理申請時間為9:00-17:00)。

每組藝人每週(定義為週日至週六)累計登記展演次數,不得逾3次。

●街頭藝人請詳閱「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詳附件1),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車站詢問處簽到,並於離場前至車站詢問處簽退。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3531、3556 ●場地展演申請相關事宜:  聯絡窗口:信義段辦公室(位於東門站)/聯絡電話:02-2550-5600分機7148 展演點名稱開放表演類型登記申請展演公告 »預約電話(02)2550-5600轉7148»預約說明●聯絡窗口:信義段辦公室(位於東門站) ●聯絡電話:02-2550-5600分機7148 ●受理申請時間:9:00-17:00 ●預約登記方式(不含展演當日):申請人填具「街頭藝人場地使用申請表」(詳附表),以傳真或親至東門站段辦公室辦理,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視障人士得以電話辦理申請,由本公司協助代填申請表。

●受理日期:申請人應於展演日之前4日辦理申請,每次限登記1日。

如展演日為11月5日,受理預約登記日為11月1日至4日。

●展演當日,展場如無人事先預約登記,申請人得於展演開放時間內,親自至展場「聯絡窗口」或以傳真辦理申請,亦得親自至展場之車站詢問處現場填寫申請書,並由車站代為傳真至「聯絡窗口」,由「聯絡窗口」統一受理申請,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不再受理預約。

視障人士得委請本公司協助代填申請表。

  »場地申請規則 往5號出口方向半圓弧形廣場 ●時段限制:10:00-22:00 ●街頭藝人類型限制:表演藝術類之歌唱與樂器演奏類(不得使用電子類樂器及傳統爵士鼓),且不得使用發電機及擴音設備(如外接音箱、錄放音機及麥克風等),樂器演奏須採不插電形式。

●街頭藝人人數限制:限1組身心障礙者(5人以下團體或個人)表演 ●備註: 本場地之使用申請須辦理預約登記(受理申請時間為9:00-17:00)。

每組藝人每週(定義為週日至週六)累計登記展演次數,不得逾3次。

●街頭藝人請詳閱「臺北捷運公司提供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及使用規範」(詳附件1),展演當日請務必先至車站詢問處簽到,並於離場前至車站詢問處簽退。

●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頁操作相關事宜請洽台北市文化局/聯絡電話:1999#3531、3556 ●場地展演申請相關事宜:  聯絡窗口:信義段辦公室(位於東門站)/聯絡電話:02-2550-5600分機7148 ●預約登記規範: 預約登記方式:申請人填具「街頭藝人場地使用申請表」(詳附表),以傳真或親至東門站段辦公室辦理,以先申請者優先使。

視障人士得以電話辦理申請,由本公司協助代填申請表。

受理日期: 申請人應於展演日之前4日辦理申請,每次限登記1日。

如展演日為11月5日,受理預約登記日為11月1日至4日。

展演當日,展場如無人事先預約登記,申請人得於展演開放時間內,親自至各展場「聯絡窗口」或以傳真辦理申請,亦得親自至展場之車站詢問處(東區地下街及龍門廣場展場請至其辦公室)現場填寫申請書,並由車站代為傳真至「聯絡窗口」,由「聯絡窗口」統一受理申請,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不再受理預約。

視障人士得委請本公司協助代填申請表。

街頭藝人之場地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若展演當日未使用(未有簽到、退紀錄,除可證明緊急事故、因病可提供證明、戶外場地因雨無法展演或為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以外),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申請後未使用:第1次除予以登錄註記外,並通知申請人應予改善。

1個月內超過2次以上申請後未使用:除登錄註記外,本公司並將暫停申請登記該場地2個月。

暫停場地登記之起算日期以登記場地使用之日開始計算。

●音量限制: 表演者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且不得違反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街頭藝人展演如有音量過大情形,本公司得請環保單位依據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執行噪音量測,街頭藝人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應由街頭藝人自行負責。

●電力規範:全面禁止接用捷運站體電源,街頭藝人在得使用擴音設備之場地展演時,如有需要應自備非燃油式電源。

●相關場地規範: 街頭藝人展演場地如遇本公司有活動上需要及其他原因須使用表演場地,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取消,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

各場地如已經本公司受理他單位申請獲准,則當日全天將不開放街頭藝人使用。

街頭藝人展演時應將演出證置於明顯可見處,並應隨時配合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保全以及稽查人員等之檢查,以維護場站及地下街之安全。

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及貓空纜車車站周邊(不限開放展演之車站)如有大型活動舉辦,為避免影響站內旅客動線及安全,本公司將不受理站內場地之展演預約申請登記。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販賣)食品、飲料、或以人體裸露為表演素材,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抗議、抗爭或集會遊行活動。

表演內容、行為與使用材料不得違反「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貓空纜車系統旅客須知」與「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遊客須知」相關規定,禁止可能產生危害環境品質或旅客健康與安全(如瓦斯、噴漆、粉末、拋接尖銳物品、直接接觸旅客身體等)之表演,街頭藝人應遵從現場管理人員之認定。

凡展演期間所有物品、設施、人員,由街頭藝人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如自行攜帶無線對講機、麥克風者等通訊器材,不得影響或干擾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與貓空纜車之營運,視聽器材設備,不得連接場站中心廣播系統。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臺北市兒童新樂園、臺北捷運及貓空纜車系統安全、設備妥善及現場旅客反應等,不得阻礙行人動線,並接受本公司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本公司開放之展演空間僅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如有造成本公司站體、場地或設施設備之損壞,須由街頭藝人負擔相關修復及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車輛不得駛入綠地、草坪或廣場之中。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查證屬實,本公司得於現場先行沒收演出許可證,並請表演者終止表演。

街頭藝人如有違規情形,由本公司依違規紀錄表逕行註記。

若違規情形累計達表訂次數,則自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公司所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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