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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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 ...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PDF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DOC 附表二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進出口管制一覽表.PDF 附表二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進出口管制一覽表.DOC 附表三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PDF 附表三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DOC 附件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PDF 附件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DOC 附件二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PDF 附件二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五章申請展示或租借之許可 第42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展示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43條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及圖說。

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第44條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

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展示,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圖說及輻射安全資料。

二、輻射防護計畫。

三、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四、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第4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租借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公司或其他法人。

四、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

五、獸醫院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申請租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承租人或借用人需具合格操作人員或由出借人或貸與人提供。

二、具適當使用場所或存放場所。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為移動型、櫃型、車載型或供校正用之放射性物質。

前項第三款屬醫療用途之車載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經主管機關公告免申請租借許可。

第46條 申請租借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承租人或借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許可證影本。

二、載明預定租借期間之租借契約書。

三、依第二十條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應申請登記備查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免附。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政府機關(構)免附。

六、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前項租借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

期滿,承租人或借用人應立即返還出借人或貸與人,並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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