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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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6月09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1月01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6.09  修正之第 2、6、8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第4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第5條 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

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

第6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第7條 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8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9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

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

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

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第10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第12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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