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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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站內檢索 進階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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