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3個月內回鍋,年資怎麼算- - 1111社群討論區- 工作、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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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4自己離職,4月想回鍋,這樣我年資怎麼算?(如果我沒離職到4/25是滿3年)如果年資合併,那我特休本來是3+9天(4/25後才有9天)這樣我9天還可以用嗎? 我要問 首頁 焦點新聞 影音專區 公聽會 名師座談直播 有問必答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1HR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私人訊息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好友動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搜尋 搜尋目前群組 搜尋全部群組 會員登入 焦點新聞 影音專區 公聽會 名師座談直播 有問必答 會員提問 常見問題 美容美髮業 製造業 餐飲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 醫療護理業 百貨零售業 名師好文 秒懂小幫手 最新法規與函釋 我要問 0 0 0 好友邀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私人訊息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好友動態 沒有新的請求 看更多 搜尋 搜尋目前群組 搜尋全部群組 會員登入 找工作 文字放大 置頂 離職3個月內回鍋,年資怎麼算 文字放大 劉永輝 0 發表2019-04-1709:30:14 upvote 0 favorite 0 我是3/4自己離職,4月想回鍋,這樣我年資怎麼算?(如果我沒離職到4/25是滿3年) 如果年資合併,那我特休本來是3+9天(4/25後才有9天) 這樣我9天還可以用嗎?? 那明年特休一樣3+9天嗎,還是重新計算   離職3個月內回任年資計算 upvote 0 favorite 0 upvote 0 favorite 0 回覆 vacationQuestion 熱門回應 upvote 0 Mrbear 3366 回覆2019-04-1710:16:24 法院雖然會認為未滿三個月都要併計 但主管機關則如第4點結論,不論是自請離職、還是自請退休,再回聘都是新的勞動契約,並沒有三個月的問題 本件勞工自請離職想回鍋,應該不會衍生大的爭議,案件不至於發展到法院訴訟。

則應該依主管機關見解,年資不必併計   1 自請離職後未滿三個月即再度受聘,已符合勞基法第十條規定要件,自可主張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2 法條所謂「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護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按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動基準法第十條定有明文。

而該條文之立法本旨乃係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

上開規定之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護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3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2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故除有勞基法第20條情事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留用勞工之年資外,勞動契約一旦終止,不論係自請離職、資遣或退休,倘又重新受僱,年資重新計算,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101年11月27日勞動3字第101003439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84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倘勞工離職後重新受僱,係屬新勞動契約之成立,年資重新起算。

」可稽。

4 勞基法第10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謂「因故停止」,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例如:留職停薪,只是中斷履行勞務之契約義務,要與辭職或解僱有間,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9年12月3日臺勞資2字第27641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有關「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因故」,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二、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

」可考。

5 法院實務主張:除退休外,如屬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倘3個月內又另訂新約,前後年資併計 然,依司法院民事廳82年8月26日廳民1字第16108號研究意見略以:「參照勞動基法第10條立法理由:『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月文予以限制。

』,...勞工被資遣應屬前開條文所謂『因故停止履行』之範圍」,再參以近來不論是民事或行政法院皆維持勞基法第10條擴張解釋立場,即因故停止履行亦含自請離職或資遣等「契約終止」事由(不論是否可歸責於雇主),故復依第10條規定,苟又於三個月內重新訂立新約,則前後年資應予併計,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48號判決相同意旨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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