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新臺幣之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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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事項 · (舊)台幣介紹 ... 票面載有「臺灣銀行」字樣之各類舊版新臺幣鈔券,除新臺幣發行五十週年紀念性伍拾圓塑膠鈔券外,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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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新臺幣發行辦法」,實行幣制改革,發行新臺幣。

「舊版新臺幣」:係指政府於民國38年6月15日以後發行之新臺幣,經政府公布自特定日起停止流通之貨幣。

此類貨幣雖自公布日起停止流通,惟仍可持向臺銀各營業單位兌換等值新臺幣。

有關各種停止流通舊版新臺幣券幣說明如下 票面載有「臺灣銀行」字樣之各類舊版新臺幣鈔券,除新臺幣發行五十週年紀念性伍拾圓塑膠鈔券外,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民國68年以前發行之伍圓硬幣、壹圓硬幣(除慶祝總統蔣公八秩華誕及響應聯合國糧農組織糧食增產運動紀念幣外)、伍角硬輔幣(民國38年版銀幣、43年版合金幣、62年以前各年版黃銅幣)已於民國71年12月8日起停止流通。

民國81及82年製版之伍拾圓鎳黃銅梅花幣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民國85至90年製版之伍拾圓雙色幣亦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票面載有「中央銀行」字樣,無光影變化箔膜之舊式壹仟圓券(88年製版)及伍佰圓券(89年製版),已於96年8月1日起停止流通。

 上開停止流通舊版新臺幣仍可持向本行國內各營業單位等值兌換。

新臺幣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銀行發行 破損新臺幣鈔券兌換事宜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全額收兌。

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全額收兌。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

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不予收兌。

遭火災焚燬鈔券,經調查局鑑定後,憑其證明核兌之。

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不予收兌。

紙幣有故意損壞嫌疑者,不予收兌。

紙幣拼湊成張不能吻合者,不予收兌。

偽造及行使偽造新臺幣相關規定 偽造新臺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使偽造新臺幣刑法第196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規定刑法第200條: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新臺幣: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隱私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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