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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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銀行局(以下簡稱本局)。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06月29日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銀行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一、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三、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五、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八、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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