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金融商品避險會計 - 小會計師的大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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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避險,即是當企業在業務上的有一個交易產生時,如銷貨產品產生外幣帳款、採購大宗原物料、發行浮動利率債券、投資價格波動有價證券等,為了規避匯率、 ... 直接觀看文章 前言 接續初探: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會計處理(上)及初探: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會計處理(下),本文將專文探討金融商品之避險會計處理。

避險會計屬於特殊會計處理,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採用避險會計,而也只有在符合避險會計條件下,才能適用避險會計。

本文先介紹會計上對於金融商品風險之分類方式,並從何謂避險會計開始、介紹避險關係類型及適用避險會計之條件等議題。

  IFRS7「金融工具:揭露」之風險分類 IFRS7對於企業持有金融工具之風險種類,分類如下:   何謂「避險會計」 所謂避險,即是當企業在業務上的有一個交易產生時,如銷貨產品產生外幣帳款、採購大宗原物料、發行浮動利率債券、投資價格波動有價證券等,為了規避匯率、利率、原物料價格波動造成企業產生損失,同步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使交易產生的損益與衍生性商品之損益呈反向變動,因而可降低該風險對企業之影響,達到避險效果。

而既然避險目的在於使交易產生的損益與衍生性商品之損益呈反向變動,降低該風險對企業的影響,因此如何使交易產生之損益與衍生性商品損益能於相同期間認列於損益表上,即是避險會計主要處理原則。

以下圖為例,假設企業預期採購存貨,且為了規避存貨價格波動,同時操作衍生性商品。

在一般會計處理之下,有可能發生存貨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產生之損益分別認列於N年度及N+1年度,因而損益表並未反應避險效果。

避險會計即是規範存貨及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損益若不是同時認列於N年度,即是認列於N+1年度,使N年度或N+1年度損益未受影響,達到避險效果。

因此,避險會計之目的係為了於財務報表中表達企業使用金融工具管理特定風險(該特定風險可能影響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所產生暴露之風險管理活動之影響。

而避險會計屬於特殊會計處理,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採用;若企業決定採用,才必須符合避險特定條件,才准予採用避險會計。

  避險關係類型 IFRS9將避險關係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是公允價值避險、現金流量避險及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分述如下: 1.公允價值避險 簡言之,公允價值避險之會計處理類似於上段列示案例型態(一),將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之損益均提早於同期間損益表認列。

  2. 現金流量避險 簡言之,現金流量避險之會計處理類似於上段列示案例型態(二),將避險工具損益遞延認列,而當被避險項目影響損益時,再將避險工具遞延之損益重分類至損益。

  3.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適用避險會計條件 避險關係僅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才能適用避險會計: 1.正式避險文件 避險文件必須在執行避險會計前就必須備妥,相關內容如上圖所述,主要內容包含企業風險管理目標、避險策略、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規避風險本質之辨認、避險有效性評估等。

另外IFRS9允許,若避險關係不再符合避險比率有效性規定,但仍與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相同時,企業可以重新調整避險關係之避險比率,因而避險文件必須隨著避險實際狀況改變而必須修正。

  2. 合格避險工具 註1:有關選擇權說明可參考https://www.wikiwand.com/zh-tw/%E6%9C%9F%E6%9D%83 註2:有關混合商品會計處理,請參考初探: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會計處理(上)   3.合格被避險項目 在IFRS9規範下,下列均可成為被避險項目,唯前提是被避險項目必須能可靠衡量: 已認列之資產或負債 未認列之確定承諾 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預期交易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 上述對象之單一項目(asingleitem),或項目群組(agroupofitems) 投資組合之淨部位(groupsofnetpositions) 另外,為避險之目的,僅能與企業第三方交易之資產/負債、確定承諾或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預期交易等,才能指定為被避險項目。

對於同一集團內企業間之交易,於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不能作為被避險項目;唯編制企業之個別財務報表時,集團內交易可作為被避險項目。

  4.避險有效性-被避險項目與避險工具有經濟關係 所謂具有經濟關係存在,是指被避險項目與避險工具之價值因為受到相同風險影響,而通常呈現系統性的反向變動。

另外,避險期間內均必須評估經濟關係是否持續存在,以確定是否預期符合風險管理目標。

  5.避險有效性-信用風險影響未支配該經濟關係之價值變動 避險會計主要係強調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因受到相同風險影響,而產生之利益及損失相互抵銷,因此若信用風險變動支配經濟關係,將使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受到需規避風險之影響變得不穩定,避險有效性受到影響。

如:企業採用無擔保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對存貨商品價格風險進行避險。

若此無擔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產生嚴重信用狀況惡化,將嚴重影響到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變動,可能使其變動數超過存貨商品價格之變動幅度,對於避險有效性產生疑慮。

  6.避險有效性-避險比率 依據避險有效性規定,避險關係之避險比率與企業實際採用之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數量間之比率應相等,且在避險期間內須持續評估避險比率之適當性。

如:依據企業避險目標,對某一項目之風險所作之避險比率為80%,因而企業實際應以80%作為避險工具與避險項目數量之衡量比率。

  7. 避險有效性-避險有效性之評估 IFRS9並未指明如何評估避險有效性,因此企業可自行決定評估之方法,包括採用質化分析(Qualitativeassessment)或是量化分析(Quantitativeassessment),譬如以美元遠匯避險美元計價之應收帳款,在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金額、期間都相同時,兩者對於美元波動之損益成100%反向波動,因而可以採用質性分析評估避險有效性;但若為複雜之避險策略,則需要執行量化分析評估避險有效性。

企業應自避險關係開始時、每一報導日或有影響避險有效性規定之情況重大改變時(兩者較早者)持續評估避險有效性。

因此,當避險產生無效之情況時,企業應先了解產生避險無效之原因,並確認是否准許重新平衡(rebalance)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數量間之比率,以避免造成被迫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只要避險關係仍符合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在考量避險關係重新平衡後等,只要仍符合避險要件,不能任意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因此只有在不符合避險要件之日起,才能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而停止適用避險會計可能為整體均停止適用、或僅是避險關係一部分不再符合避險條件,而部分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結論 避險會計可說是會計學中複雜之議題,而本文僅是針對避險會計中之重要項目說明,並未包含所有避險會計議題。

一般屬製造業之企業,在不複雜之避險策略下,應足夠適用;但若屬金融機構之避險策略,仍需探討更深入議題,如項目群組避險、淨部位避險、信用暴險指定為透過損益衡量之議題研究。

相較於IAS39而言,在IFRS9下,避險會計已放寬甚多條件,如不再規範避險有效性之衡量方式、對於被避險項目、避險工具使用等,也多所放寬,也回應了產業界對於避險會計適用之不便而進行了修正。

不過,新興金融商品不斷出現,未來對於金融商品會計處理、避險會計規範等,勢必仍須隨著金融商品演進而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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