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劃|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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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篇
十二劃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住宅類
310.集合住宅Congregatehousing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用語定義: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
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稱之為「集合住宅」。
供三個以上居住單位,並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之建築物。
311.集合公寓Congregatehousing
在美國,供老年人或殘疾者居住的住宅,提供膳食、家務服務及對個人的照料,使部分殘疾者或在社會上孤獨無依的居民得以維持半獨立的生活方式。
312.無殼蝸牛Homelesspersons
一群國小老師、研究生和家庭主婦為了抗議房價飆漲而組成的運動組織,他們以蝸牛為象徵,強調蝸牛天生有個殼,人生來也應該有個家,住宅是不可讓渡的基本人權。
這個組織的全名為「無住屋者團結組織」,成立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廿八日,正是台灣自七十六年房地價飆漲以來的高峰期。
他們首先發表「蝸牛主義宣言」,揭櫫「住宅不是商品而是基本人權」的籲求,並於同年八月廿六日號召數萬名群眾「夜宿忠孝東路」,創造出和平、幽默的抗爭模式,廣受社會大眾支持並引起朝野的重視。
該組織將其運動設定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造勢運動,喚起大眾重視住宅問題;第二階段為立法運動,要求修改或制定新法令根絕房地產炒作;第三階段為監督法令與政策的執行。
經過「八二六夜宿忠孝東路」和「九二八街頭婚禮」等大型造勢活動之後,無住屋團結組織進入運動的第二階段,他們聯合關切住宅問題的立法委員和專家學者,共同成立「都市及住宅問題改革委員會」,期望透過立法工作來推動體制內的改革。
313.開發、建設Development
在地上,地下或空中進行的建造,工程建設,開採或其它活動,或對任何房屋所作物質上的改變,以改進對土地或產業的利用。
314.勞工住宅Laborhousing
廣義地說,只要勞工居住的房屋就是勞工住宅,不一定要工人自己所有的房屋才可名之為「勞工住宅」。
因之廠方為工人供應的宿舍,不管是免費的或者是收租的也都是勞工住宅。
根據台灣省歷年來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的分類:「由礦廠、企業、漁會、工會等為承辦單位,負責籌供土地,彙辦貸款申請,在當地縣市政府輔督下發包興建」的住宅,稱之為勞工住宅(含漁民、鹽民及礦工住宅)。
勞工住宅的種類依所有權屬,可分為下列三種:1.出租式勞工住宅。
2.出售式勞工住宅。
3.勞工宿舍。
如依興建單位的方式來分,勞工住宅可分為下列六種:
政府興建的勞工住宅:即由政府提供資金、土地等,為增進勞工福利而興建的勞工住宅。
資方興建的勞工住宅:係由企業單位自己興建的勞工住宅,為該單位的勞工提供福利的生活措施。
勞工自建的勞工住宅:即勞工為自己本身生活措施的增進,經由本身自備款項或貸款而興建的住宅。
工會興建的勞工住宅:由工會籌措資金、土地等,提供住宅興建措施,以租售方式給與該工會內的勞工居住以達成工會任務之一。
合作興建的勞工住宅:由幾個工會從事合作建屋計畫,籌組建屋公司的一種合作社組織。
或由勞工自組成一種住宅合作社組織,自行建屋或購入住宅,出售或出租予其會員。
(依工會法規定,工會的任務可組合作社組織)。
建築商興建的勞工住宅:是以營利為目的,興建後以租售方式提供勞工居住的住宅。
315.換住Housingmobility
租賃戶在居住期間從一住宅單位換住另一住宅單位。
這有兩種情形,一種為現住戶移至同一業主所有之空屋,並騰空原住屋;另一種為一現住戶與另一現住戶交換居住,其業主可能是相同,亦可能不同。
第一種換住有兩種性質,即基於住戶的利益或基於公共利益,但多數情形下換住都同時兼具兩種性質。
基於住戶利益的換住通常是住戶本身要求的,其原因不外因靠近工作、靠近年老或較年輕之親戚、換住至有車庫或停車空間地區、或為疏減擁擠情形或基於衛生理由。
基於公共利益的換住可能是住戶本身要求而同時具有公共利益,或由住宅機構主動安排者。
其原因主要為,騰空較大或更有用處之住宿設施,或基於管理觀點的需要,比如分開好爭吵的鄰居,或兩戶住戶願共住一住宅單位,或因原住戶人口減少、面積太大、住宅未能充分使用等。
第二種換住不需使用任何空屋,只是涉及兩個或以上住戶的交換居住單位,此種換住原因亦如同第一種換住,但因它可能造成不當得利的問題,因此住宅機構通常要求不得私下交換,而需透過一定的程序由住宅機構統籌辦理。
都市計畫類
316.都市City
各家對「都市」所下的定義常因觀點及目的之不同而異,但可從各家的定義中歸納出下列幾點都市的特徵:
土地使用之密度較高(例如:居住房舍密集,產業集中等)。
人口較多(通常須高於20,000或25,000人)。
第一次產業就業人口在總就業人口中所佔之比例低(通常小於50%),且勞力分工程度高(故經濟結構複雜,且可支持周圍非都市化地區)。
實質建設的規模較大(例如:較大的公共建築,明顯的街道系統等)。
有正式的行政管理組織(例如:徵稅、治安、公共服務之提供等)。
具有足以反應人民生活特徵的場所;也是各種社會結構之間彼此利益衝突、權力鬥爭的場所。
根據上述之特徵,可以將都市之定義簡述如下「都市(或都市化地區)是一密度較高,人口較多,居民之職業多元化,而以非第一次產業為主,且有正式的行政組織,以維持較高程度的實質建設及公共服務的人類集居」。
317.都市人口Urbanpopulation
所有住在都市化地區的人口稱之都市人口,都市化地區或都市地區判別的標準依研究、普查、行政的不同目的而有不同的標準,諸如以聚集人口數超過2,500人,或以聚集人口中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超過就業人口一半等等作為判別都市地區與鄉村地區之標準;又如行政上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為都市地區等等。
都市人口佔全國人口的比率往往視為一個國家或地域都市化程度的指標。
318.都市化Urbanization
都市的內部結構及其機能不斷地發生變化,其範圍也不斷地向外伸展,稱之為都市化。
都市化的原動力有:1.工業興起,服務業興起,都市須要大量勞工;2.農業產量提高足以支持供應都市糧食;3.農業產值相對於平均國民所得為低,促使城鄉移民因經濟因素而發生,農村人口大量擁入城市;4.交通設施之改良。
都市化現象伴隨產業革命而來,工業化與都市化幾乎成了雙胞胎,二次大戰後世界人口激增,都市化現象也進一步發展成都會化現象,尤其在許多開發中國家,工業化速度及經濟成長速度趕不上人口增加速度及都會化速度,使超大都市不斷出現,都市實質環境因公共設施不定及人口密度過高,人造污染嚴重,使都市化抹上一片陰影。
319.都市化地區UrbanizedArea
都市因人口膨脹與市街發展逐漸伸入農村,在這些地區,形成同時具有都市及鄉村特性的市郊地區,稱為都市化地區。
根據美國人口調查局規定,都市化地區中心最低限度要有一個人口在5萬人以上的中心城市。
毗連中心城市的區域若符合下列條件者,即屬都市化地區。
一、人口在二千五百人或以上的市鎮與中心城市毗連者。
二、尚未規劃之毗連地區,其住戶密度為每方英里500戶者。
三、與中心城市相鄰,住戶在100戶以上,且有一個集中區者。
四、在人口點查區者,美國人口調查局將幾個尚未規劃的地段人口歸屬為一個計算區,以便收集資料,每一區的範圍不超過一方英里,不超過75房屋單位,人口密度在每一方英里1000人以上者。
(註:點查區內的人口密度計算,不包括專為都市土地利用的廣闊非住宅區,如火車站內圍地、工廠及墓地等。
)
五、點查區內人口密度低而有下列作用之一者:
有消除與都市化地區接壤界線的作用。
(如一都市化地區人口密度每方英里3000人,而周圍地區人口在每方英里3000人以下,設為每方英里2700人,但其人口之增加,有消除兩者間之界線,凡這些地區,可劃入都市化地區。
)
有封閉都市化地區一哩以內缺口的作用者。
連接在外的有合格人口的點查區,距都市化地區不超過一又二分之一哩者。
320.都市更新Urbanrenewal
所謂都市更新,是將已經不適應現代化都市社會的市區作必要而有計畫的改建,亦即將老化的市區予以有效地改善,使其成為現代化的都市整體之一部份,為市民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
都市更新的內容及效益可簡述如下:
實質方面:都市更新本是為改善市區老化地區的實質環境所採取的措施,不但須包括不良住宅的改善,且應主動消除單調,美化市容,提供充足的公共設施。
因此,都市更新可改善更新區的實質條件,使其成為更富吸引力且適合於居住、工作或休憩的環境。
經濟方面:都市老化可能產生很多的不良經濟後果,尤其是導致地方稅收之減少和支出之增加,所以及早實施都市更新,有助於該地的經濟復甦,改進地方財政狀況。
社會方面:都市更新完成之後,由於家庭生活改善,就業率增加及社區環境改良,各種犯罪率可望減少,教育機會及發展機會增多,衛生狀況也可獲改善,故都市更新可使更新區的社會狀況改良。
依都市計畫法第7、63、64條規定:舊市區更新區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的地區。
直轄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規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劃實施之,其處理方式可分為三種:
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宅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此種方式最為激進,耗費最大,最具有創意,但進行緩慢,容易遭受阻難。
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都市幹道網基本類型建築物實施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此種方式較重建方式迅速完成,也可減輕原住戶的困擾,不需大量的資金,實為較緩和的方式,適用於現已凋落,但仍可復原而無須重建的地區或建築物,除可防止其繼續凋落外,並能進而改善其環境。
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的狀況。
此種方式最為緩和而能活用,是預防性措施,也是耗費最低的辦法。
321.都市建設捐
依都市計畫法第77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其籌措之款項,列有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同法條第二項規定,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推自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以來,迄未制定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因而都市建設捐亦未開徵,目前地方政府都市建設經費極困難,為謀寬籌財源肆應,應早日制定「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
都市建設捐課征對象為受益民眾,為便於課徵,常將建設捐附加於財產稅上。
「捐」與「稅」性質不同,後者係屬長期性、普遍性之課徵,納稅人所得到之回報或受益屬間接性質,而「捐」則是為某特定目的而課徵,課徵對象為直接受益者,「捐」具有期限性及局部性。
322.都市美化運動Citybeautifulmovement都市美化Citybeautiful
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以芝加哥作為慶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一百週年的博覽會會址。
伯漢(DanielBurnbam)受命負責規劃工作。
受到羅馬與法國拿破崙三世之巴黎改造運動影響,規劃委員會決定採用新古典建築樣式與訂定60呎高的屋簷線,且開放空間公園化等基本規劃決策。
整個會場由白色的紀念性公共建築物、倒映水池、林蔭大道、雕像等組成,塑造出迷人特色。
在六個月中,吸引了超過2000萬人參觀,引發之後二、三十年間的美國都市美化運動都市美化圖風潮。
但是由於此項運動主要是處理城市實質環境的視覺無秩序,並未真正觸及社會改革與經濟需求。
這種來自建築與設計倡議,以私人商會支持形成之規劃運動,在無法有效地符合其支持者的經濟需要與土地投機影響下,「白色的城市(theWhiteCity)」的夢想終告破滅。
323.都市計畫Urbanplanning
依我國都市計畫法之解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對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
因而,都市計畫的終極目標在於改善居民實質生活環境,而其基本理念即在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原則和方法以提高都市資源的經濟效益與合理利用、改善土地使用模式、建設公共設施,使都市依據理想的發展過程,達成一個適於居住、工作、遊憩的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
隨著工業革命生產工具及方式的劇變,都市成為人口、資金及市場集中的區域,農村解組,勞動力大量流向都市,城鄉移民惡化,勞資分配不均,除了引發實質的都市環境問題外(如空氣噪音污染、人口密度過高、交通擁擠混亂、土地不當利用...);並且由於社會關係的疏離,更爆發了各種社會衝突,形成都市社會問題。
因此,都市計畫在近代是種社會運動。
傳統的都市計畫學域範圍僅囿於實質規劃設計的技術性問題,其問題意識及研究工具無法解釋複雜都市現象及解決問題,因此都市計畫在近20年來,演變為一門跨學域的綜合性知識,將其視野聯結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學域,在方法論及研究取向上正面臨一個全面反省及革新的契機。
324.都市計畫法Urbanplanninglaw
都市計畫法是因應都市化,針對都市問題,而對都市土地、住宅、公共設施所做的立法性工作的成果。
目的在解決都市問題,並引導都市發展時依法行政有所依據,所以就原則而言,都市計畫法第一條即明言"為改善居民生活,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劃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的立法旨意。
我國都市計畫法,就立法過程及條法演變而言,計畫內容最早出現於民國19年6月30日公佈的土地法中第三編土地使用,對市地使用及建築物使用限制;建築線、建蔽率、建築物高限規定;畸零地使用、合併、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限制;都市房屋救濟等等規定。
以都市計畫法為名,則始於民國28年6月8日公佈施行,計32條文,規定都市計劃應表明事項,擬定程序,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劃組織等,其後經三次修正,分別為民國53年9月1日;民國62年9月6日;民國77年7月15日。
依現行都市計劃法,主要內容分為九章,第一章總則,說明立法旨意、主管機關、法令位階及用語定義;第二章都市計劃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說明都市計劃制定之程序,都市計畫應表明事項;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說明都市計劃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各分區之原則,實施建築管理等;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說明公共設施項目,配置原則,保留地取得方式;第五章新市區之建設,說明地方政府實施新市區建設之方法、程序、內容;私人或團體申請辦理新市區建設之方法、程序、內容;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說明舊市區更新處理方式、程序、內容及國民住宅興建計畫的配合,第七章組織及經費;第八章罰則;第九章附則。
都市計劃法的輔助法規主要包括:都市計畫法台北市及高雄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台北市住宅區之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等等。
而都市計畫法的輔助行政措施主要的有:台北市建築物屋頂美化實施方案;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北市推行的「綠化月、美化月運動」;「愛護公園運動」;「市花市樹栽培運動」等等。
325.都市計畫委員會 Cityplanningcommission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行政院56年5月10日頒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成規程準則」,其中對都市計畫委員會設置的目的、職掌及組織規定如下:第二條: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都市計畫及監督都市計畫之實施,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
第三條: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職掌如下:
關於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之審議事項。
關於舊市區改造計畫之審議事項。
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關於都市計畫實施情形之監督及檢討改進事項。
關於都市建設經費之協調事項。
關於私人或團體對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暨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協調事項。
第四條:都市計劃委員會置委員11至19人,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之首長。
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之首長或代表。
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一、二兩項之委員,應為委員總名額之半數以上。
內政部於民國77年針對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改時,由於考量各級都委會業務職掌重疊之不良情形,終將鄉鎮級都委會予以裁撤。
326.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於民國63年6月18日由內政部發布施行,全文分八章,計三十七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而訂定,其主要內容為:第一章總則,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一年內,將主要道路中心樁測釘完竣,並依細部計畫,完成釘樁測量,豎立樁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
並將樁位、樁號標明於都市計畫圖上,公告30天。
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複測,如複測確有錯誤者,應即更正。
第二章控制點測量,規定控制點測量之作業程序與方法。
第三章樁位測定,規定都市計畫樁位、實地定位之方法,並測定其座標。
第四章埋樁與管理,規定都市計畫樁之形式、規格、埋設方法、及其維護管理。
第五章成果整理,規定樁位測量紀錄、座標表之整理,及樁位圖之繪製。
第六章檢測標準,規定三角點、導線及樁位檢測之方法。
第七章地籍分割,規定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公告確定後,工務(建設)單位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單位,據以辦理地籍分割測量,測定分割界線位置。
第八章附則。
327.都市計劃事業Civilinvestmentproject
依都市計畫法(62年9月修正公布)第七條之解釋,都市計劃事業係指依該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328.都市計畫圖圖例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呈報上級政府核定時應檢附計畫書及計畫圖,計畫圖繪製完成後應加附圖例說明,以避免產生混淆,計畫圖例需分為擬定計畫圖例與變更計畫圖例。
329.都市設計Urbandesign
一般將都市設計視為「都市模式與場所之設計,往往與土木工程、建築師、與地景建築師等共同負責。
」(Morrow:357)。
林區(KevinLynch)亦指陳「這個領域一直是曖昧的,似乎存在於城市計畫與建築或地景建築之間,是一些由建築師或地景建築師在接受了法律、經濟、社會、政治與規劃潤飾外表之後所從事的業務。
」(Lynch,1983:334)。
但是1960年代之後,都市設計的意義之發生鉅大改變。
莎伏帝(MosheSafdie)認為「都市設計的誕生是由於現代建築的失敗及傳統城市規劃的破產。
」(白瑾:156)。
羅夫(EdwardRelph)與胥瓦尼(HamidShirrani)更將都市設計視為1960年代之後,取代都市計畫的另一種規劃手段。
台灣地區正式將都市設計納入規劃體系始自民國69年5月台北市政府之信義計畫區,除基本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制之外,規定成立「信義計畫區都市設計委員會」,對區內之建築物設計、景觀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廣告招牌之設計及天橋、地下道連接等事項加以審查。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於民國78年5月,舉辦「推動台灣地區都市設計制度研討會」,強調「都市設計是人類在地緣活動之關係中,適用實質環境空間所表現出之一個型式,其是利用公眾之參與過程而將此實質環境之結果表現出來。
都市設計與一般大尺度之建築設計有別,都市設計強調的是過程之參與,而非以建築設計只注重最後之結果;都市設計強調的是政府與民間雙方之互利共存,而建築設計可能是不考慮社會成本的;都市設計所提供的是一連續、良好的環境或空間;可提供人們使用及活動為主,而建築設計則可能各個爭奇鬥豔、互不相容的。
」
林區(K.Lynch)認為城市設計係對城市環境形態所做的各種合理處理與需求安排。
按區域範疇由小至大,城市設計師的任務可分為工程設計、系統設計、和城市地區設計。
城市設計的原則有下列幾點:
一、城市設計應力求完善,免蹈前人覆轍。
1.要有整體協調觀念,不應滿足分散、獨立的成就;2.要珍惜借鑑歷史的傳統,能推陳出新有所創造,但又非標新立異故弄玄虛;3.綜合各行各業之需求與意見;4.城市設計師應具備豐富的文化需求和科技知識,理解各學科的有機連繫,並具備豐富的想像力和遠見。
二、城市設計的要素和材料。
包括空間、視域、連續景物、信息傳送、表面紋理和質感。
三、城市設計準則:1.減緩環境壓力、謀求身心舒暢;2.創造合理活動條件;3.特性鮮明;4.多樣化環境;5.規劃與佈局明確易懂;6.含意清楚;7.具有啟發教育意義;8.保持感官樂趣;9.安排處理各項制約因素。
四、城市設計應創造合理的社會環境。
1.提供替選方案,並協調歧見;2.促進人類社會理想的實現。
五、城市設計中的幾個典型問題:1.地區政策;2.新住宅社區;3.史蹟修護、保存;4.通道;5.商業中心和市中心區;6.特定區;7.大型的自然與人為環境;8.街道傢俱。
六、想像力:重現都市生態,融合城鄉特色。
330.都市意象Urbanimage
林區(KevinLynch)的《都市意象》(TheImageoftheCity,1960)認為「意象為一廣闊的參考架構、組織活動、信念與知識、...扮演一社會性角色,為團體溝通提供了象徵與集體記憶之素材,而給予其擁有者一情緒安全感」。
都市意象即為每一市民對於都市之中某一地區長時期的認識而成之記憶與意義。
林區認為構成都市意象之實質形式可分由自明性(identity)、結構(structure)、意義(meaning)等三面向予以分析。
都市意象的五元素包括:通路(paths)、邊緣(edges)、地區(districts)、節點(nodes)、與地標(landma-rks)等。
在實際狀況下,這五種元素並非獨立存在,而是彼此相互重疊、彼此呼應,必須經過組織,分由不同層級,才能提供令人滿意的整體意象。
林區的《都市意象》廣為人引用分析不同城市。
但是正如同林區本人在該書文中對美國波士頓、澤西市、洛杉磯等三個城市的分析一般,往往由視覺取向予以分析。
而且都市意象的五元素更易為專業者唯心的認定,以致少觸及都市意象層面。
331.都市寧適性Urbanamenity
都市就目的的考量上,從生產場所的概念轉移到生活場所的概念;就性質的考量上,即從效率性轉移到寧適性。
現代都市設計觀念的演變,從1943年C.I.A.M的雅典憲章強調都市中居住、工作、娛樂、交通四大機能;1950年代強調都市核心的人文精神、都市人性化;1970年代強調生活圈的提供完整設施、休憩及自然資源保育,均顯示都市的目的與性質的重心從生產場所的概念逐漸轉移到生活場所的概念,亦即加重都市寧適性的追求。
正因為都市居民殷切地追求居住的品質、休憩的品質,所以在都市研究上,在都市政策上也紛紛從建築空間品質、自然環境、都市居民氣質、都市社會環境等角度探討都市的目的與性質何在,甚至有人主張都市應該是寧適社會(amenitysociety)的具體中心。
現在住宅社區的規劃設計多強調休憩設施的完備,社區的安寧維護、住宅的私密性、日常生活的方便等等即是此都市寧適性觀點的抬頭。
332.都市機能Urbanfunction
都市中包括水產、礦業等第一級產業,工業之第二級產業,以及商業、金融、交通、公務、自由業、人事服務業等第三級產業人口,因此都市的機能既遠較村落為複雜,且隨時變化。
綜合都市主要機能分為三大類別,即生產都市、交易都市及消費都市。
一、生產都市
工業都市:由於近代工業的發展,新興都市多建立於煤田地帶及海陸交通要地。
在煤田地帶者,如英國曼徹斯特、伯明罕,美國匹茲堡,日本八幡等為代表。
海陸交通要地者,如美國底特律、芝加哥等地。
礦業都市:因地下資源的開發而興起的都市,如南非聯邦約翰尼斯堡、慶伯利,中國撫順、鞍山、唐山等。
水產都市:因水產的漁撈、採集、養殖、加工製造、海水製鹽等而興起的都市,如英國赫爾、格林斯比、挪威卑爾根。
林業都市:木材製造業而興起的都市,如蘇聯阿干折斯克。
二、交易都市
交通都市:因位於鐵路、航海線、航空路線的要地而發展成為都市者,如香港、新加坡、塞得港、巴拿馬等。
又因北極航線之開闢,冰島的雷克雅未克,格陵蘭的杜里,阿拉斯加的諾母等地,亦成為北極圈內航空站中心的都市。
商業都市:以商業為主而發展成的都市,紐約、利物浦、漢堡、馬賽、上海、橫濱等屬之。
三、消費都市
政治都市:因首都或地方官廳所在地而發展的都市,如華盛頓、柏林、北平、南京、台北等。
軍事都市:以軍事設備為中心發展而成的都市。
如美國朴次茅斯、地中海的直布羅陀等屬之。
旅遊都市:因避寒避暑或有溫泉及具有歷史遺跡,風景優美之地而興起的都市。
避暑地如廬山及菲律賓碧瑤、日本箱根、瑞士日內瓦、洛桑。
避寒地如法國坎內、尼斯、美國邁阿密、蘇聯雅爾達。
宗教都市:由教堂、佛寺、廟院為中心發展所形成的都市,如耶路撒冷。
333.都市環境Urbanenvironment
即人類居住場所--都市的周邊環境。
都市的自然環境和都市的人文(社會與文化)環境截然有別,都市的自然環境分為地形環境、氣象環境、水文環境、生物環境等。
按人類的生理條件而言,一般比較適宜的地形環境是平地。
氣壓較低的3000公尺以上高地,除了南美洲安地斯山中少數幾個例外,絕大多數都沒有都市形成。
在與氣候(帶)的關聯上,即使是對人類這種生物極為不便的地方,仍有都市形成,這類例子在世界各地俯拾可得。
水文環境被利用在生活用水、工業用水、交通用水和舒適性等方面。
生物環境以植生為主。
人文環境以人口規模、都市機能、交通體系、經濟力、歷史背景的綜合形式呈現。
都市環境所有的負面現象就是都市問題的範疇。
334.都會,都會區 Metropolis,metropolitanarea
都會區是指一個在經濟與社會生活方面主要受到某一中央城市影響的地區,是基於單元間的共同利益,而非共同政策而形成的,其中包括一個以上的城市,以及偏遠地區和衛星社區。
都會區並沒有實質或法令上的界限(邊界),粗略的說,是以中央城市之往返通勤區之外圍為界限。
內政部研議「一省多市」制的初步構想中,台北縣二十九鄉鎮市有二十三個將併入台北市,形成大台北都會區的發展體制。
335.都會中心Metropolitancenter
都會中心是都會區中的最大城市。
一般為都會區中人口及產業活動的集中地,是都會區之所以形成及存在的核心。
336.無障礙環境Environmentofbarrierfree
重視人權及社會福利之先進各國,近年來紛紛對殘障者之人體工學加以研究,根據人體及生活特別需求調查結果,改善都市及建築公共設施,例如引導路之設置、會唱歌之紅綠燈、入口之路標、及點字設備等措施。
其最終目的茲為身體機能障礙同胞,提供合理、良好的居住及工作環境、國內目前逐漸重視身障者之福利及人權,建築法規已明文規定公共建築得設置入口坡道、電梯等設施,並呼籲無障礙公園、人行道之環境規劃。
337.發展計畫Developmentplan
係指英國1947年之市鄉計畫法所規定之每一個地方規劃機關應擬定之計畫而言。
實際上,該名詞是與早期的「主要計畫」同義。
地方規劃機關必須就其地區範圍做一調查,提出一份調查報告,並提出一計畫方案表明它的土地將做何種使用,以及該發展在何種階段將帶來何種效果。
由此可知,發展計畫必須針對那些需強制取得的土地加以設計。
在美國,該名詞一般用來指涉任何具有發展意義的計畫。
338.發展強度Intensityofdevelopment
發展強度係說明一塊基地上建築體積大小,附近留設空地之多寡,以及在此基地上活動空間的綜合狀況。
此一綜合狀況是該基地人口密度、建蔽率、容積率、留設空地比率以最小基地面積限制之具體表現,透過對此五者的管制,即可管制基地發展強度。
339.發展權Developmentrights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對私人土地開發的管制造成利益分配不均,發展權的觀念即針對此一問題而提出的一種解決辦法。
英國最早將發展權觀念應用到土地使用計畫的國家。
1943年,Uthwaff委員會建議將土地發展權國有化;据此建議於1947年公佈之市鄉計畫法中,對於因發展計畫帶來之土地額外增值部份,透過100%之改良捐予以完全收歸國有。
發展權制度在美國亦有相當實施經驗,由最初的發展權購買方案演進至發展權移轉制度(TranferableDevelopmentRight:TDR),期能成為實施土地使用計畫之工具。
其產生之背景大致可綜合為二:
(一)尋求一種調整土地使用計畫與土地財產權關係之工具,以達到更大的公平。
傳統土地使用管制明顯造成地主間的暴利與暴損;發展權移轉制度即是藉由獲得暴利者補償暴損者之觀念,調整地主之間的不公平。
(二)尋求一種同時兼顧資源保育與開發之矛盾的土地使用規劃方式。
資源保育與發展兩者間的矛盾衝突是經濟發展社會中最常產生之兩難。
發展權移轉制度即是藉由政府最小成本之花費以同時兼顧發展與保育。
發展權移轉制度之實施,以美國維吉尼亞州的Fairfax郡為例,其步驟如下:
(1)由監督局提出綜合計畫,以環境因素為基礎預測計劃年期內所需之居住,商業及工業需求總量。
(2)監督局決定每一種類(住、商、工)發展所需之發展權數量;公共設施、農地、保育及遊憩使用及管線之設置不需發展權。
(3)監督局將發展權分配予每一個所有權人,以所有權人所擁有土地面積佔總面積之比例分配之。
(4)所有權人欲開發其土地時,須提出基地計畫或細分計畫及該種發展所需之發展權。
340.發展權移轉Developmentofrightstransfertransferofdevelopmentrights(TDR)
發展權移轉之基本觀念,即視發展土地之權利為一種可發展分割出來之權利,猶如採礦權可與地面權分開而單獨出售或支配一樣。
當論及發展權之管制時,亦可謂土地所有權人並無任意發展其土地之當然權利;換言之,發展權仍是社會或政府制定法令之行為所創設的結果。
此一觀念之確立,最早見於1942年英國烏斯渥特報告(UthwattReport),接著1947年英國重訂「市鄉計畫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時,通過並實施發展權國有化的制度,對於任何私人之開發行為完全管制,即任何私人欲變更其土地使用,均須符合都市計劃,並需申請取得發展權之後方得進行,同時,因發展可能產生之土地自然增值,則採征收發展捐之方式,全部繳納歸公。
易言之,亦即由政府獨佔一切土地之發展權,對於私人因取得發展權而實現之土地自然增值,按100%的稅率征收發展捐以歸公。
此一制度雖然於1953年,隨英國工黨下台而中止施行,但其所確立之發展權移轉觀念,深切地影響日後美國各有關「發展權移轉辦法」之訂定與實施。
美國之發展權移轉辦法,自G.D.Lloyd于1961年創議以來,僅十幾年歷史,但目前卻在美國各州、郡及都市地方廣泛地被討論或實施,,採行的地區不下二、三十處。
341.街廓Block
都市中心街道為界而形成之地區,且不為穿越性交通所分割者,為一街廓。
雖然在常見的格子式道路網中,街廓成規則的矩形(如附圖中之A部分),其大小及形狀也常有變化。
街廓也可能由二條相交二次的道路圍成,或由三條街道圍成一個三角形。
因為街廓是都市中很容易辨別和分割的地理單元,所以常作為保存記錄及收集統計資料的基本單位。
在某些情況下街廓也可用以指由二個分離街廓中之面對共同路段而形成的地區。
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指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
342.超高層住宅High-risehousing
繼辦公大樓之後,住宅也進入了超高層時代,日本住宅公團在神戶興建20層高,在東京建造30層高的市區住宅即是明証。
台灣的大型建設公司也有相同的構想,像葉財記的50樓(151公尺)大廈,三井建設的45樓大廈等皆是。
因為住宅的超高層化可增加周圍自由空間,解決住宅用地不足和抑制地價飆漲等優點,所以將來很可能會從職住接近轉往職住複合的方向發展。
所謂的職住複合,就是指工作場所和生活全在同一棟大樓進行而言,芝加哥約翰.漢考克中心(JohnHancockcenter)、馬里納城(MarinaCity)等的超高層大樓即是例証。
343.超高層建築High-risebuilding
基於集約經濟及容納日益大型化的建築需求,配合與應用營建及設備科技之進步,在有限都市土地上層層重疊堆砌而成之構築,具有「直矗雲霄」之特徵,一般亦稱「摩天樓(Skyscraper)」。
各國對超高層建築之定義不盡相同,如日本對六層以上集合住宅稱為高層住宅,對高度100公尺以上為超高層建築。
我國目前未實施容積率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層或36公;尺另外對15層以上建築物,規定需設緊急避難特別安全梯,乃考量救火梯目前只以50公尺高度為上限。
依建築結構設計安全觀點,台北超高層建築市以36公尺以上,高雄市以50公尺以上規定建築結構需要外審。
因此,目前依「高度」指標,並未有統一且明確的超高層建築之定義。
台灣自台電大樓(27層,高度114.54公尺)於民國71年落成後,建築高度超過36公尺建築就日益增加。
其中以尚未實施容積率的台中市之超高層建築,容積率已達2000%之超載使用現況;或實施容積率的台北市捷運車站,126層超高層建築的聯合開發計畫案,為今日都市計畫及建築發展中之議論課題。
344.鄉街計畫Countryandtownplan
鄉街計畫是法定都市計畫之一種,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1.鄉公所所在地;2.人口集居5年前已達3,000,而在最近5年內已增加1/3以上的地區;3.人口集居達3,000,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50%以上之地區;4.其他經省、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鄉街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主要計畫之內容,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有關鄉街計畫之內容及其他事項,參見「主要計畫」、「主要計畫書」、「主要計畫圖」。
345.開發影響費Developmentimpactfee
美國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措地方公共建設財源,將公共設施與服務之提供轉由民開適度分擔,本著受益者付費的原則,要求土地開發業者就其基地開發對公共設施所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繳付開發影響費,以便政府籌措充分的公共設施建設基金。
瞭解發展影響費的最有效途徑便是將之與我國所實施的工程受益費加以比較。
依土地相關法令之規定,政府為舉辦某一地區之特定公共建設工程,得向該地區內受益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人,按其所受利益之程度徵收工程受益費,以使分擔該項建設工程所支出之費用,減輕政府財政之負擔。
在某種意義上,二者都是為了公共設施的提供而課征,但在本質與實施方式上卻有很大的差別。
茲將各差異項目說明如下:
適用公共設施範圍:依現行法令規定,應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工程,以各級政府(包括中央、省、直轄市或縣)及鄉鎮(市)公所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之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為限。
其餘各工程,則概不得徵收受益費。
發展影響費的適用範圍則較為廣泛,如學校、圖書館、消防站、警察局、公園遊樂設施、博物館、垃圾處理場、醫療保健、托兒所以及各式各樣的公共設施與公共服務均得在適用範圍之內。
課徵時間:工程受益費於工程開工後一年內開徵,其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
而且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於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徵收費率及徵收辨法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呈報上級機關備案。
發展影響費之課徵在開發許可的核准時為之,與工程計畫或工程之興建時間無直接相關。
課徵對象:工程受益費之課征對象為工程可能受益之土地所有權人,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
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辨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換言之,地主之應否納稅與其土地是否要開發利用沒有關係。
發展影響只是針對擬欲發展的土地課徵,而且是由土地開發者負擔,開發者不一定就是土地所有權人。
課徵稅額:工程受益費之課稅總額依法最高以不超過各該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比之八十為限,所謂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工程興建、工程用地徵購費及公地地價、地上物拆遷補償、工程管理費及借款之利息負擔等五種費用在內。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係按土地及改良物受益之程度,擬定徵收費率。
發展影響費之課徵限制各地方政府各有不同,基本上,所有的影響費都存入一個基金作為地方政府提供設施的基礎。
納稅額則根據每個開發計劃與公共設施提供成本之間的關係而決定。
換言之,課稅額係基於發展與公共設施成本之間的直接關係而定,不同的土地開發計劃將視其開發區位、型態、規模與強度而負擔不同的稅額。
在某些轄區,只對為維持充分設施所需的額外成本加以課徵。
稅金用途:工程受益費之課徵係以個別的工程計劃為基礎,因此其稅金也只限於該工程計劃之使用。
發展影響費則將各不同發展計劃所徵收的稅金集合成為一個公共建設基金,不必限定於某一特定公共設施的用途。
346.集中化、集中Centralization
簡言之,集中化是集居者或集居活動以較一般地區為高的密度存在於一地理位置。
通常是指人口或任何都市功能為了追求一定經濟、文化或社會上的滿足而聚集在一特定的都市中心或該功能使用類別的地區。
集中化也可應用到機關的功能及政治權力的分佈方面,例如行政權力的集中或經濟計畫、管理功能的集中等。
347.集水區Catchmentarea,watershedarea
雨水流入某條河川的範圍稱為該河川的集水區或流域(drainagebasin)。
一般河川的集水區和另一條河川的集水區以山脊或山峰為界,稱之為分水界或分水嶺(divide)。
河川不流入海洋而以內陸湖泊或沙漠為終點的集水區稱為內陸流域,注入海洋的河川之集水區則稱外洋(海)流域。
集水區多用為計算進出的水量時的地域單位,而且集水區的各種特性(面積、形狀、高度分佈、傾斜分佈、起伏量、植生分佈等)對水文循環和集水區的生態系影響甚鉅。
348.博覽會Fairs
為了鼓舞公眾興趣,促進生產,發展貿易,或者為了說明一種或多種生產活動的進展和成就,將藝術品、科學成果或工業製品進行有組織的展覽。
最早的商品博覽會在中世紀歐洲就有了。
博覽會就是貿易中心。
現代的博覽會變得日益重要,在規模上,有專門展出一種工業產品或一部分工業產品的博覽會,例如,汽車或機械;還有專門展出各種產品的一般商品博覽會。
大型博覽會中最著名的是義大利米蘭博覽會、西德來比錫博覽會、希臘薩羅尼加國際博覽會、伊拉克巴格達博覽會、西班牙亙倫西亞國際博覽會、南斯拉夫札格雷布國際博覽會、巴黎國際博覽會、加拿大全國商品展覽會,還有美國和蘇聯之間幾次交流舉辦的專門性的全國商品展覽會。
20世紀70年代初期,在76個國家內,估計每年舉行820次一般商品博覽會,800次專業性商品博覽會。
第一次一般性的國際展覽是1851年倫敦水晶宮博覽會,這成為以後的樣板。
1855年巴黎博覽會是在香榭麗大街工業宮展出的。
1851?1970年間,總計約舉行過34次世界性博覽會。
1928年,有35個國家在巴黎簽訂外交協定,以規定世界博覽會的次數和組織方法。
根據協定在巴黎設立了國際博覽會局。
建築管理類
349.無電梯公寓Walk-upapartment
通常為三層以上建築。
我國之建築法令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必須裝設電梯,故此類住宅之規劃,最高祇及五層。
350.棟Building
係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與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區域計畫類
351.都市土地Urbanland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都市土地係指已公佈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352.鄉村區Ruralarea
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之說明,鄉村區為供農村人口集居之地區。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凡人口聚居在200人以上,得斟酌地方情形及需要,就現有建地邊緣為範圍,會同有關機關,劃為鄉村區,聚居人口1500人以上者,如區內現有空地,不敷未來五年人口成長需要時,得增加鄉村發展用地。
353.開發許可Developmentpermit
在實施開發許可制的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之下,基地之開發應取得建管單位之開發許可。
依我國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第四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應首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許可。
而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開發建築計畫,應由工務、建設、農林、地政等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會同審查,並得邀請申請開發人列席說明。
開發許可制的最大優點在於它能提供充分的彈性以調整開發計畫之內容,進而配合都市整體性管理之作業需要。
而且對規劃內容,可針對基地之特性,設計創新的開發構想,並允許規劃師、開發業主、政府官員與專業人員就開發內容進行討論溝通。
以美國許多地方政府所採行的條件式開發許可(ConditionalDeve-lopmentPermit)為例,地方政府可依基地開發影響評估結果,對開發許可附加條件,例如要求開發者應對附近道路設施加以改善,樹立標誌,增加停車設施,甚至保證員工實施汽車共乘制度。
由於條件式開發許可頗能適應基地特性而有彈性設計,且配合都市成長管理之需要,正日漸受到我國都市計劃界之重視。
通常為三層以上建築。
我國之建築法令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必須裝設電梯,故此類住宅之規劃,最高祇及五層。
國家公園類
354.都會公園MetropolitanParks
係都會區內提供都會居民戶外休閒活動,以增進生活品質與都會環境景觀之大型森林公園。
355.牌示設施Signboards
國家公園區內提供遊客危險警告、禁止進入、路線指引及景觀簡介等設施。
包括警告牌示、禁止牌示、指示牌示、解說牌示及意象標誌等。
統計應用類
356.鄉街計畫地區Rural-settlementPlannedArea
鄉街計畫地區包括以下幾項:
(1)鄉公所所在地。
(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二千人,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3)人口集居達三千人,而集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或其他經省、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357.都市計畫地區數NumberofUrbanPlannedDistricts
依法完成實施都市計畫區之處數。
358.都市計畫地區人口數PopulationofUrbanPlannedDistricts
依法完成法定程序的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計畫容納居住之人數。
359.都市計畫區面積AreaofUrbanPlannedDistricts
依法完成法定程序的都市計畫區域範圍之總面積。
360.都市計畫區人口密度PopulationDensityofUrbanPlannedDistricts
依法完成法定程序之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都市計畫總人口數除以都市計畫總面積所得之值。
係都會區內提供都會居民戶外休閒活動,以增進生活品質與都會環境景觀之大型森林公園。
發布日期: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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