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帳戶扣款失敗是否必定導致保險契約停效(TALK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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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如果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定時檢視、確認帳戶餘額,以免因餘額不足、扣款失敗產生後續保險契約停效之爭議。

:::     銀行帳戶扣款失敗是否必定導致保險契約停效(TALK版) 代碼rich202105007人氣1087 加入詢價車   RICH達人|2021年RICH達人NO166期(05月號) 銀行帳戶扣款失敗是否必定導致保險契約停效(TALK版)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整理/公關部Talk版 申請人怎麼說… 阿麗於二○一○年七月間經由業務員小陳的招攬,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單號碼第○○○號保險契約。

嗣後,阿麗認為小陳服務不佳,陸續於二○一四年底至二○一五年間以電話通知保險公司表示要更換業務員,同時要求變更住址為「A市○○路一○○號十樓之二」,並請業務員前往親收保險費,但保險公司均未派員處理,也沒有派員前往收費。

一直到二○一七年初阿麗再次詢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才派人瞭解狀況,但該保險契約由於保險公司均未派員收費及變更住址,導致已陷於停、失效之情形。

阿麗認為自己於該保險契約停、失效前曾多次通知保險公司派員收取保費,但保險公司均未理會,故該保險契約失效並不可歸責於自己,請求保險公司將該保險契約復效且自始不中斷。

保險公司怎麼說… 阿麗於二○一○年七月間投保時,是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納續期保險費,且同意保險費自動墊繳。

嗣後因阿麗未繳納續期保險費,經保險公司催告仍未繳納,故該保險契約已經於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停效,並於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失效。

而阿麗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勾選以銀行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續期保險費,且未曾變更繳費方式,故保險公司依約並無派員親收保費之義務。

而阿麗於二○一四年十二月應繳納之保險費,保險公司前後自阿麗指定之銀行帳戶扣款四次均未能成功,故依約在二○一五年四月初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但仍不足繳納該期保險費。

因此,保險公司於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掛號寄出保險費催告通知書至該保險契約最後所載之地址(A市○○路五六○號二樓),且由於寬限期經過後阿麗仍未繳納保險費,故該保險契約已於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停效,且因阿麗二年內未辦理復效而於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契約終止。

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之通訊地址原為「A市○○路一○○號十樓之二」,曾於二○一三年間變更為「A市○○路三十六號六樓」,又於二○一四年間變更為「A市○○路五六○號二樓」。

既然阿麗最後所載之住所地址為「A市○○路五六○號二樓」,則將保險費催告信函寄送至該處,應無違誤。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一、保險契約對於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通知約定是採取到達主義,保險公司應就其所寄送之保險費催告通知函確實已經到達阿麗一事,負起舉證之責任。

二、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只能證明保險公司有「交寄」信件之事實,無法證明該保險費催告通知已合法「送達」阿麗,自無從起算三十日之寬限期間,故該保險契約尚未進入停效狀態。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另依該保險契約條款第○條約定:「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依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保險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保險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保險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準此,該保險契約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若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公司應催告阿麗繳納保險費,並自催告通知送達阿麗之翌日起開始起算寬限期間。

二、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而催繳保險費之通知是否送達要保人一事,對於該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非常大,保險公司自應就該催繳保險費之通知函採取更為謹慎之態度與方法,以確保契約當事人之利益。

保險契約對於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通知約定是採取到達主義,則保險公司應就其所寄送之保險費催告通知函確實已經到達阿麗一事,負起舉證之責任。

三、經查,該保險契約續期保險費之繳納是約定自動轉帳,且根據該保險契約要保書及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記載,最後的帳單地址是「A市○○路五六○號二樓」。

保險公司固然提出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以證明其所寄送之保險費催告通知函已送達阿麗,但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只能證明保險公司有「交寄」信件之事實,無法證明該催告通知已「送達」阿麗。

保險公司為求便利,未以雙掛號方式交寄保險費催繳通知函,又未能提出其他阿麗確實已經收到該催繳通知之證明,則應由保險公司負擔此一不利益之後果。

四、綜上所述,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保險費催告通知已經合法送達予阿麗,自無從起算三十日之寬限期間,故該保險契約尚未進入停效狀態,其效力仍為自始有效。

阿麗請求確認該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始不中斷,為有理由。

評議中心溫馨提醒… 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由此,可知保險費到期未繳納將可能導致保險契約「停效」,消費者宜多加注意自身保險費之繳納情形。

提醒您,如果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定時檢視、確認帳戶餘額,以免因餘額不足、扣款失敗產生後續保險契約停效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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