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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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戰略新板股票係透過等價成交系統交易,故修訂本條文援引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二條之之二有關透過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 目前線上:833人,瀏覽人次:68499978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二條之三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興櫃戰略新板股票係透過等價成交系統交易,故修訂本條文援引本中心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二條之之二有關 透過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有價證券監視法源之規定。

第二條本中心每日分析興櫃一般板股票(以下簡稱一般板股票)之交易,發現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加權平均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二、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當加權平均成交價達二00元以上之興櫃股票,最近五個營業日(含 當日)累積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四、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加權平均成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00者。

當日最後加權平均成交價漲跌方向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標準相 反者,排除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興櫃市場劃分為一般板與戰略新板二個板塊,爰修訂本條第一項 規範之一般板股票名稱。

二、修正價格變動標準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第三條本中心分析發現有第二條情形時,即於收市後以書面通知該股票推薦證券 商內部稽核主管或業務部門主管注意其報價,並副知該推薦證券商總公司 總經理,並對外公告。

本中心對於達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時,應於交易時間內先以電話通知第 一項人員注意其報價。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一般板股票之交易有連續三個營業日或最近六個營業日內有四個營業日達 第二條情形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本中心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 之內容,同時採行下列措施: 一、通知推薦證券商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提高單筆報價數量為10仟 股。

二、通知興櫃一般板公司對外公告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第五條本中心每日於交易時間內分析興櫃戰略新板股票(以下簡稱戰略新板股票 )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其成交量超過一千交 易單位者。

二、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超過一 千交易單位者。

三、當日交易時間內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超過一千交易單位 者。

四、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注意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五、經證券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中心電腦系統分析有異常情事,並 經簽報核准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關於「成交量超過一千交易單位」之規定,於股票初 次登錄者,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之交易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戰略新板股票交易時間內價量變動異常標準,訂定振幅較大、漲 跌幅較大及成交量或週轉率較大等量化指標,針對價量變動異常之戰 略新板股票交易情形,採行線上監視作業。

三、戰略新板股票登錄興櫃首五日,因尚屬價格發現期間,成交量變動較 大,故不適用本條第一項有關成交量異常標準規定。

第六條本中心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戰略新板股票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部門主管, 並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者,通知其 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一、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股票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五仟萬元,且其 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超過該股票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

二、證券商成交買賣該股票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且其成交買進或賣 出金額超過該股票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三、證券商成交買賣該股票之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且其成 交買賣合計金額超過該股票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戰略新板股票交易時間內有前條價量變動異常之情形,且有投資 人或證券商交易集中之情形時,針對該股票之交易,採行線上監視作 業,通知證券商注意交割安全。

第七條本中心每日分析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 八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二、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

三、當日最後成交價達二00元以上之戰略新板股票,最近五個營業日( 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者。

四、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一00者。

五、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四十五,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 成交量放大超過五倍者。

六、最近五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四十五,且其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者。

七、當日同時達下列各目之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超過六十五倍。

(二)股價淨值比超過四倍。

(三)當日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成交數量超過一千交易單位。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股票之 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且超過該股票之總成交金額百 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加百分之一 ,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

2.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股票之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一 億元,且超過該股票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

戰略新板股票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最後成交價者,依興櫃股 票買賣辦法第四十三條所決定之參考價格替代之。

第一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登錄戰略新板者,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二、股票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 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當日最後成交價未滿新臺幣十元者。

四、達第一項第四款標準,但依該標準計算之漲跌與當日最後成交價漲跌 方向相反者。

五、達第一項第四款標準,惟其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 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者,且其最近五個營 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六、達第一項第五款標準,惟其當日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一,或成交量未 超過五百交易單位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戰略新板股票每日收盤後之當日振幅、短天期及長天期之價格變 動、成交量放大、週轉率放大及本益比為負值或六十五倍以上同時有 股價淨值比較高,且有證券商或投資人交易集中之量化異常標準。

三、戰略新板股票當日未成交者,依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四十三條所決定 之參考價格計算前項規定之價格變動標準。

四、有關第一項之價量變動標準,排除登錄戰略新板首五日、非因交易原 因影響股價變動及低價股票之適用;且長天期漲跌幅標準亦排除當日 漲跌方向相反及先前已因短天期漲跌幅較大而經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 股票且短期內漲跌幅度未達重大者。

當日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一,或 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者,因成交量未達重大,亦排除公布注意 標準之適用。

第八條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有第七條情形時,為提醒投資人注意,本中心即公告 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戰略新板股票達前條規定之價量變動異常標準時,本中心即公告該股 票注意交易資訊,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

第九條戰略新板股票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即發布為處置股票: 一、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公告注意交 易資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內有四個營業日經本中心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七款公告注意交易資訊者。

戰略新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前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中 心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並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 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股票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 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 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戰略新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曾依第一項發布處置者,其當日再次 依第一項發布處置,本中心即公告其名稱及注意交易資訊之內容,同時採 行下列措施: 一、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對於投資人每日委 託買賣該股票,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二、通知興櫃戰略新板公司對外公告說明其財務業務狀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戰略新板股票達第七條規定之價量變動異常標準,經公告注意交易資 訊後,價量仍持續異常,而有多日經公告注意交易資訊者,即達處置 標準。

三、戰略新板股票第一次達處置標準者,本中心即通知各證券經紀商自次 一營業日起五日營業日內對當日較大之委託採行預收款券之處置措施 ,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

四、戰略新板股票最近十五個營業日內曾達處置,其當日再次依第一項發 布處置者,本中心即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對該股票採行全額預收款券,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並通知發 行公司對外公告其財務業務狀況,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十條經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後仍未改善,或本中心認 為其交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之虞時,得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 制度辦法」第二條規定,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議定並即公告採行預收 款券、停止交易或其他處置措施及期間。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戰略新板股票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辦理後,若交易有持續異常有嚴重影 響市場秩序之虞時,得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採行特別處置措施 ,爰修訂本條內容。

第十一條本作業要點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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