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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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時間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必須請假。

自請假之時起,其當日應考各科目,不得參加考試,均須留待補考。

學生已請准考試假,而又參加 ... 目前線上:1078人,瀏覽人次:68847047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二章考試與成績 第四十三條本校每學期舉行下列各種考試︰ 一、臨時考試︰由任課教師隨時舉行。

二、期中考試︰於每學期中間舉行。

三、期末考試︰每學期期末按照行事曆規定日期舉行。

第四十四條學生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於規定時間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必須請 假。

自請假之時起,其當日應考各科目,不得參加考試,均須留待補考。

學生已請准考試假,而又參加給假科目之考試者,其考試成績,應予作廢 ,事後該生仍應參加補考。

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三足歲以下)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由授課教師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 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四十五條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章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曠考者,其曠考之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十六條學生考試犯規,一律按另訂之考試規則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學士班學生修習畢業論文者,須於最後一學年之第一學期開始時,商請所 屬學系系主任同意,選定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自行撰述,並於第二學期 考試一個月前提交指導教授評定成績。

第四十八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大學部學生另有勞作教育成績。

第四十九條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學業成績分為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兩種,均以一 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碩、博士班之學生成績則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特定之科目學期成績,得採用「只評『通 過』或『不通過』,不評給分數」之考評方式。

第五十條學生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包括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其成績計算方式 由任課教師自訂。

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遇有小數時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五十一條學生每一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計算後,送教務單位處理。

教師應將 原始成績資料及試卷自行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由二位以上教師合授課程之科目,其學期成績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得 出單一成績後,送教務單位處理。

第五十二條學生各種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單位後,不得更改。

如確實須予更正 ,任課教師需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經相關院級主管召集所屬系所級主管 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報教務長核定。

第五十三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乘以該科學分數為該科成績積分,所修習各科成 績積分總和除以所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該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平均 成績如有小數,登記至小數點後一位數為止,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五十四條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但採「通過」、「 不通過」考評之科目,不計入學業平均成績。

第五十五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各科成績積分總和除以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為其每學期 學業平均成績。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在校期間修習各科成績積分之總和(含暑修)除 以在校期間修習各科學分數總和(含暑修),為其畢業成績。

第五十六條學業成績之等次規定如下︰ 一、甲等(A)︰滿八十分者。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D)︰未滿六十分者。

第五十七條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或不通過之科目,不給學分,如為必修科目,學生應 重新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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