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人過了擔保責任期限,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 GetI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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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 ... 標籤:法律生活社會 連帶擔保人過了擔保責任期限,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08-16 擔保人在擔保前,應當首先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因為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更有甚者,甚至會因擔保而傾家蕩產。

那麼,擔保人如何承擔擔保責任?  1、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哪些?具體的保證責任該如何確定?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2、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讓擔保人無限地承擔擔保責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應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非常複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3、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發生轉移,擔保人是否仍負有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

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係,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4、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5、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連帶擔保人過了擔保期,是不需要在承擔擔保責任的,法院也不會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

一、擔保人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擔保。

如果要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必須先追究主債務人的責任,強制執行後仍然無法償還債務,才可以追究一般擔保人。

而且,債權人不能單獨起訴一般擔保人。

一般擔保需要明確的寫在擔保合同中。

2、連帶擔保。

這是我們經常接觸到的,債權人即可以找債務人償還,也可以直接找連帶擔保人償還,不用先起訴追究債務人。

一般情況下,合同沒有註明的都按連帶擔保。

二、擔保的期限1、擔保合同中約定了擔保期限的按照合同約定,但是,擔保期限不能低於借款期限,也就是說你借款一年,擔保期限不能小於一年。

2、每月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為債務到期後6個月內,也就是說,債務約定6月1日到期,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那擔保期就是到12月1日,過了這個期限,就不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3、如果擔保期限約定不明,比如擔保債務人本息付清時止,這種約定是約定不明,擔保期限為2年。

如果你的擔保期已過,你就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責任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保證人承諾,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承諾,由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當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承擔責任後,且保證期限有效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有法定時效中斷事由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因此,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不僅應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更應及時注意向擔保人一併主張,一但超過了保證期間,法律將不再保護債權人對擔保人的勝訴權。

借錢怕不會還,找擔保是一個好辦法,但是其實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有期限的,如果不注意這個期限就算有擔保人也沒用了。

舉個例子說說擔保人擔保責任期限的問題。

例子:2016年12月,張鑫(化名)向李力(化名)借款50萬,借期半年,李力因擔心張鑫到期之後無法償還,故要求張鑫提供擔保,張鑫找來開公司的表哥張寶,約定張寶的公司和其本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一年過去了,張鑫、張寶、張寶的公司均拒絕承擔還款義務,張鑫表示自己投資失敗,無力償還;張寶表示自己的保證時效已過,無需償還…… 張寶的話不無道理,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從本案來看,李力超過一年才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權,債務人理應清償,但主債務屆滿後6個月,保證人就一定可以免責了嗎?若保證合同約定了明確的保證期間,則毋庸置疑;但若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則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此為最長保證期間,所以具體還要根據合同的約定來看,而不能僅僅以6個月為界。

對於李力來說,其可以要求上述三方的任何一方履行債務;對於張寶和張寶的公司來說,其代為張鑫清償了債務後,可以向張鑫追償,如不能追償,張寶和張寶的公司可以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但該比例約定,不能對抗李力(即債權人)。

所以我們在借錢時最好約定好明確的保證期間,並在該期間內要求擔保人以及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涉及到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的法律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特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個期間就是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具體有多長,首先看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但不能少於6個月。

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如果約定不明,則保證期間為兩年。

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法律設定保證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力,讓保證人儘快履行保證責任,它的功能和訴訟時效類似。

因此,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沒有在保證期間內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期間經過以後,連帶責任保證人就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保證期間經過以後,連帶責任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也不能判決其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不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為六個月,自債務人應履行償還債務之日起六個月。

例如,張三向李四齣借100萬,約定借款於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

依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屆滿日為2018年4月1日。

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個月內,張三沒有王五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包括向法院起訴、申請仲裁或者郵寄履行連帶保證義務通知函等,6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王五就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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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的保證期指的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可以約定,擔保人能夠承擔擔保責任的一個最長期限,也就是說,在這個期限內,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要求其替債務人償還欠款,但是如果債權人超過此期限沒有向擔保人主張,擔保人將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所以擔保人的保證期限對於保證債務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該期限內,債權人等於對該債務多了一層保險,當債務人不清償的時候還可以要求擔保人進行清償,但是,如果擔保期限約定不清或者約定的時間範圍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則保證期限有可能被認定無效或者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這樣有可能會給債權人造成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在約定保證期限的時候一定要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正規的擔保期限應當是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該日開始計算,如果約定的期限比債務履行期限還要短,如果債務還沒有到期,而擔保責任就已經失效了,這樣的約定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另外,如果約定的期限不夠明確,像上述法律規定所講的,直到還本付息之日止,因為還本付息之日是不確定的,如果債務人一直都無法還清,那麼保證期限有可能存在無限延長的情況,這樣的約定也不利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如果約定的情況不夠明確,只能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期限來計算保證期限。

連帶擔保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很常見,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下面說一下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保證人承諾,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承諾,由保證人和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保證期間經過以後,連帶責任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也不能判決其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當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承擔責任後,且保證期限有效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有法定時效中斷事由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因此,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不僅應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更應及時注意向擔保人一併主張,一但超過了保證期間,法律將不再保護債權人對擔保人的勝訴權。

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不需要。

保證期間就是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期間,如果保證期間已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這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來承擔責任,此項法律規定在保護擔保人的同時也督促債權人及時維護自身的權利。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權利人在擔保期限內有權向擔保人主張權利,超過約定的擔保期限,則此權利滅失。

如果原來的約定沒有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則主張權利的期限是六個月。

下面舉例說明。

甲向乙借款十萬元,由丙作為擔保人。

擔保期限在字據簽字起兩年。

這兩年內,乙可以向甲主張還款,也可以向並主張還款。

兩年期滿後,則乙只能向甲主張還款,並的擔保義務期結束。

前述借款,如果約定某年月日還款,但是沒有約定擔保期限,則在還款日之後的半年內,乙可以向甲和丙主張還款。

半年後只能向甲主張還款。

當然了,以上是法律規定。

超出擔保期限後,乙仍然可以起訴甲和丙還款,法律並不禁止。

法庭上,如果擔保人不吱聲,法院會判他們還款,如果擔保人辯解說,我是擔保人沒錯,但是已經過了法定的擔保期限,我不應當還有擔保責任。

法官會審查他的抗辯是否屬實,屬實的話會依法採納。

當然了,實際上這種所謂良心擔保人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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