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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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股長、 ... 目前線上:687人,瀏覽人次:68657011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交通運輸政策釐訂、陸、海、空運輸系統整體規劃、督導 交通相關各項業務協調整合、策訂審議及執行督導、道路安全會報 有關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本市停車政策研擬、停車場設置開發之規劃、管制公有路 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 補償、臨時停車場設置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案件之審查、停 車場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及生態交通、電子收費系統之規劃、 施工、驗收等事項。

三、第三科:汽車、船舶運輸業管理、車輛動員、車輛檢驗及駕駛人管 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車輛行車事故覆議事項。

四、第四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 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 等事項。

五、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業務。

六、停車管理中心: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計畫擬定,營運業務運作管理 、票證管理、營收統計及分析,公有停車場接管、設備維護,停車 場經營之登記、管理、違規營業告發及裁處,公有停車場收費與管 理、執行違規停車舉發、公民營拖吊業務之招標、營運督導管理、 停車場管理基金執行等事項。

七、交通管理中心:整體交通電腦化號誌系統之管理、控制及維護等事 項。

八、資訊室:交通資訊發展業務、運輸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等事項 。

九、秘書室:研考、企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事務、出納、財 產、採購、發包、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中 心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設計師、技佐、助理管理 師、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公共汽車管理處、監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輪船股 份有限公司;其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 │局長│││一│比照簡任第十│ │││││三職等│ ├────┼───┼────┼──┼──────┤ │副局長│簡任│第十一職│一││ │││等│││ ├────┼───┼────┼──┼──────┤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一││ ├────┼───┼────┼──┼──────┤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一││ ├────┼───┼────┼──┼──────┤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四││ ├────┼───┼────┼──┼──────┤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五││ ├────┼───┼────┼──┼──────┤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二││ │││至第九職│││ │││等│││ ├────┼───┼────┼──┼──────┤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二│一人辦理法制│ │││至第九職││業務│ │││等│││ ├────┼───┼────┼──┼──────┤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一││ │││至第九職│││ │││等│││ ├────┼───┼────┼──┼──────┤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十六││ ├────┼───┼────┼──┼──────┤ │高級│薦任│第六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 │分析師││至第八職││職等暫列│ │││等│││ ├────┼───┼────┼──┼──────┤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二││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三││ ││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職等│││ ├────┼───┼────┼──┼──────┤ │技士│委任或│第五職等│十二││ ││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職等│││ ├────┼───┼────┼──┼──────┤ │管理師│委任或│第五職等│一││ ││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職等│││ ├────┼───┼────┼──┼──────┤ │設計師│委任或│第五職等│一││ ││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職等│││ ├────┼───┼────┼──┼──────┤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九│內五人得列薦│ │││至第五職││任(其中一人│ │││等││係由本職稱尾│ │││││數一人與政風│ │││││室助理員職稱│ │││││一人,合併計│ │││││給)│ ├────┼───┼────┼──┼──────┤ │助理│委任│第四職等│二│內一人得列薦│ │管理師││至第五職││任│ │││等│││ ├────┼───┼────┼──┼──────┤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十七││ │││至第五職│││ │││等│││ ├────┼───┼────┼──┼──────┤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二七││ │││至第三職│││ │││等│││ ├─┬──┼───┼────┼──┼──────┤ │會│會計│薦任│第九職等│一││ ││主任│││││ │├──┼───┼────┼──┼──────┤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三││ │計││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職等│││ │├──┼───┼────┼──┼──────┤ ││辦事│委任│第三職等│二│內一人俟留用│ ││員││至第五職││會計室科員出│ │室│││等││缺後改置。

│ ├─┼──┼───┼────┼──┼──────┤ │人│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二││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 │││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事│││職等│││ │├──┼───┼────┼──┼──────┤ ││助理│委任│第四職等│二│一、內一人得│ ││員││至第五職││列薦任。

│ ││││等││二、內二人俟│ ││││││留用人事室│ ││││││科員出缺後│ │室│││││改置。

│ ├─┼──┼───┼────┼──┼──────┤ │政│主任│薦任│第九職等│一││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 │││薦任│或第六職│││ ││││等至第七│││ │風│││職等│││ │├──┼───┼────┼──┼──────┤ ││助理│委任│第四職等│一││ ││員││至第五職│││ │室│││等│││ ├─┴──┴───┴────┼──┴┬─────┤ │合計│一四八││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修正時亦同。

│ │二、現職會計室科員一人、人事室科員二人,得繼續│ │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後│ │改置為會計室辦事員、人事室助理員。

│ └───────────────────────┘ 第十條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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