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3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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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財政部> 國有財產目. 第38 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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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 ... 接字第09630004301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 ...
- 2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第37 條. (刪除). 第38 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 ...
- 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茲准財政部上開號函(按:96年7月4日台財產接字第09630004301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 ...
- 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台北
機關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 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第13 點. 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 ...
- 5法規命令-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國有財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
公用財產主管機關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或將各該種財產交換使用時,或因使用單位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單位接管使用時,應通知財政部。 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