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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並建立重大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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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109年02月19日修正) 1 一、為維護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強化業主及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並建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資訊公開機制,增進民眾對於職場安 全維護及監督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職 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包括下列事業單位: 1.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原事業單位。

2.向業主承攬,就所承攬之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包或分包之事業 單位。

3.向原事業單位承攬部分工作之承攬人與向承攬人承攬部分工作之 再承攬人。

(三)營繕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建築工程:指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依建築法第 九條規定認定)。

2.建築物修繕工程:指既有建築物進行之室內或室外修繕工程。

3.土木工程,指下列工程之一: (1)從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自 來水淨水場、汙水處理廠、發電廠、飛機場之興建、改建、修 繕或養護。

(2)土地填築、水井(含設備安裝)或河道開鑿、港灣疏濬。

(3)電信線路、輸配電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或修理。

(四)業主:指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攬關係圖最上層之單位。

3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經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本部建置之重大 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

4 四、本部建置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公布重 大職業災害資訊(如附表): (一)事業單位名稱。

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布。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

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 或景觀等工程,得不予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原事業單位行業別(無原事業單位時,以承攬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 包或分包之事業單位行業別載述)。

(七)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營繕工程除揭露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5 五、前點重大職業災害資訊為自然人者,不揭露其姓名;公布之地址及場 所,以建築物新建工程、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6 六、(刪除) 7 七、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應定期更新、維護及移除;有特殊情事者,得隨 時更新及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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