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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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有害廢棄物輸出之文件或輸出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再利用機構許可文件及該事業之工廠登記證明 ... 加入資料夾:549,046,101人1,802,170人1,402人172,565人│ 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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