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進口證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進口(輻射)(禁止)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必須依照並在工業貿易署署長簽發的有效進口證下進口。

但這些產品的出口不受簽證管制。

跳至主要內容 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進口證 根據《進口(輻射)(禁止)規例》(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必須依照並在工業貿易署署長簽發的有效進口證下進口。

但這些產品的出口不受簽證管制。

一般資料 詳情按此 申領進口許可證 詳情按此 修改進口許可證 任何對已批准的進口許可證作出任何修正,只能由放射衛生科在收到有關的進口商以書面申請後方可修改。

對已批准的進口許可證作出修改的申請,有關進口商須以書面申請修改,並隨函交回進口許可證的正本及第一副本。

信中需述明作出修改的進口許可證的號碼、修改原因及修改項目,並需蓋上公司印章。

申請人須提交提單/空運提單、發票、包裝清單,以證明修改的資料。

取消進口許可證 申請註銷已批准而從未行使的進口許可證,可致函或填寫表格IL-CAN(只提供英文版)致香港西灣河太康街28號西灣河健康中心3樓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進口證事務處,連同從未行使的全套進口許可證正本及所有副本。

如未能交回進口許可證任何文本,須作出解釋。

後補申領進口許可證 申領手續及證明文件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誤期的進口許可證申請方可獲接納: 一封解釋為何提出後補申請及進口商是否已提取貨物的函件; 一份由運載商或貨運代理商填妥的聲明,表明進口商是否已提取貨物; 就申請中的付運貨物,(抵達的確實日期及車輛/船隻/班機編號應在適當的空格內填寫)重新填寫的進口許可證; 有關裝運文件的副本,即提單(海運)、空運提單(空運)、艙單(陸運)或全程提單(轉運);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發票、包裝清單、有關運載商的函件;及 如在已批准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進口,未使用的期滿失效進口許可證須交回取消。

警告: 進口商應注意提交進口許可證的後補申請表並不代表進口許可證可獲自動批准。

後補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僅為方便處理付運手續及/或收集貿易數據的目的而簽發,後補進口許可證的發出在根據《進出口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並不構成辯護理由,亦不能排除工業貿易署署長可能採取的任何行政制裁行動。

完成付運 對進口商的要求: 進口商須在託運貨物進口後7天內向輸入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提交進口許可證。

對承運人的要求: 在進口商未出示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之前,輸入任何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須保留該貨物的管有。

輸入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的船隻、飛機或車輛擁有人須在接獲進口許可證後7天內,將進口許可證連同有關艙單一併交付工業貿易署署長。

倘若以陸路進口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工業貿易署接納承運人在進入香港境內時向陸路邊境管制站的香港海關人員遞交有關貨物的進口許可證及艙單,承運人向香港海關人員遞交進口許可證及艙單即構成向工業貿易署署長遞交有關文件。

如需要有關艙單查核要求的進一步資料,請按此處。

執行 進工業貿易署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以檢查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是否根據並在簽證下進口。

任何違反申領進口許可證規定的人士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工業貿易署可針對進口證各方採取獨立於及不考慮上述法律行動的行政制裁行動。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按此處。

關於我們 輻射監察服務 輻射監察服務表格 個人劑量查詢 費用 常見問題 進口管制 一般資料 申領進口許可證 修改進口許可證 取消進口許可證 後補申領進口證 完成付運 執行 信息及刊物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