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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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但如其障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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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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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但如其障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則該障別日後無須再辦理重新鑑定,得由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二、如何取得「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如欲取得「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須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由醫師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三、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其證明效期為?經身心障礙鑑定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者,該障別效期為5年,日後無須再至醫院辦理重鑑,惟仍須依限每5年辦理換證。
四、如對身心障礙鑑定或「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標準有疑問者,請洽詢:(1)本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本市境內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083(2)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02-859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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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8-25 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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