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證券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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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 ... 七、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所傳播之當日證券行情資訊為盤後資訊。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10002560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00376788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使用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交易資訊之證券商、期貨商、 電信事業、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網際網路業者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申請之事業。

三、交易資訊︰指本公司所開發或傳送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資訊 及其衍生資訊。

四、電子顯示器︰指可選擇顯示有價證券行情技術分析圖表或查詢檢索內 容之單一螢幕。

五、電視牆:指用於顯示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行情之電視螢幕組合。

六、即時資訊與延遲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中所傳送之交易資訊為即時資訊 ,較即時資訊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交易資訊為延遲資訊。

七、盤後資訊:市場交易時間以後所傳播之當日證券行情資訊為盤後資訊 。

八、直接連線與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直接與本公司電腦設備連線取得交 易資訊為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經由其他申請使用者間接取得交易資 訊為間接連線。

九、資訊用戶︰指向申請使用者轉接傳輸交易資訊之用戶。

十、非揭示:指使用交易資訊不作揭示用途。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 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 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 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 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

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得以 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第十四條之一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但經本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僅限供資訊用戶內部使用;資訊用戶屬非 揭示或其他用途者,需經本公司同意。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且與合作協力廠商共同開發軟體者,需向 本公司申報,且該合作協力廠商不得改變申請使用者原傳輸格式或從事轉 接傳輸業務。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使用者應建立完善客戶管理系統,並完整保存用戶資訊。

申請使用者需定期向本公司申報下列用戶資訊: 一、屬揭示用途之去識別化之用戶資訊。

二、屬非揭示用途之用戶資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申請使用者違反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二十條規定或第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 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貳拾萬元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且情節嚴重者。

四、費用、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 者。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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