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釋義(一) - certifi的部落格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所以工作場所包含的範圍位小於勞動場所,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 ... certifi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certifi在痞客邦的小天地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Sep08Tue202012:29 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釋義(一) 不少考生非法律出身,也非職安正統體系出身,而對於職安考試中的最重要法,難以上手,這邊嘗試用最簡單的字句,重新就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來解析,並搭配考題,讓您知道考試要怎麼考。

每次的內容會大約是兩頁A4,讓您可以不必一次記這麼多。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首先開宗明義的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設立的目的,是要防止職業災害,跟保障誰?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上面可以考多少題?大概5題。

所以各位不是要背考題,而是知道法條內容;您可能會問什麼是工作者,還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怎麼沒解釋? 工作者會在後面出現。

而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不用看,要考環安技師的在去了解。

  好,繼續往下。





  所以我們把第一條再次改寫,法條重要之處會粗體跟劃線,而標楷體就是本條的解釋,兩個都要看,其他就不用,然後接續題目,讓您可以了解選擇題怎麼考,那如果是考問答題的同學,請把法條跟標楷體結合,這些多數都有考過。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首先開宗明義的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設立的目的,是要防止職業災害,跟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D 下列哪一項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A)防止職業災害(B)保障工作者安全 (C)保障工作者健康(D)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D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目的,在於保障工作者:(A)生命財產(B)賺錢(C)勞資合諧(D)安全與健康 B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下列何種法律之立法目的?(A)工會法(B)職業安全衛生法(C)勞工安全衛生法(D)勞動基準法 C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為了保障誰的安全與健康?(A)工會主管(B)老闆(C)工作者(D)全台灣國民。

A 職業災害的定義規定於下列那一個法律中(A)職業安全衛生法(B)工廠法(C)工廠法施行細則(D)勞動基準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二條就本法可能會出現的重要名詞來做解釋,工作者將三種情況接納入,第一:勞工。

第二:自營作業者。

第三:受到工作地點主要負責人指揮、監督與管理的人員。

自營作業者,再給予定義: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就是獨立一個人從事工作,獲得報酬,可以是金錢、食物等等,而且這個人沒有另外再僱用人幫忙工作。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這麼一大串,我們也給它定義: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就是跟公司沒關係的人員,但是他在我們工作地方也從事工作。

勞工,則是單獨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這屬於更狹窄的定義,也就是被人僱用,而領有工資的人就是勞工。

A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工作者」係不包含何者?(A)雇主(B)勞工(C)自營作業者(D)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A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工作者」之定義?(A)承攬人(B)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C)自營作業者(D)勞工。

C 獨立從事勞動工作,獲得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忙,於職安法中稱為?(A)雇主(B)勞工(C)自營作業者(D)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A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時? (A)比照事業單位勞工。

(B)非事業單位勞工。

(C)與事業單位無關。

(D)無需給予職災補償。

C 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員,於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係指何人?(A)各級業務主管(B)實際經營負責人(C)工作場所負責人(D)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C 職安法中,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係指下列何者?(A)事業主(B)雇主(C)勞工(D)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雇主,職安法專門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但各位也不用想的太複雜,就是老闆。

事業單位,指職安法適用範圍內所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地方。

於本法第1條提到,職安法目的就是要避免職業災害的發生,職業災害定義於此,勞動場所之作各式各樣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造成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是職業災害。

D 下列何者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A)勞工於噴漆時有機溶劑中毒 (B)勞工因工作罹患疾病(C)勞工維修理機器感電死亡(D)化學工廠爆炸至居民死傷多人 A 職業災害定義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之何種場所?(A)勞動場所。

(B)就業場所。

(C)工作場所。

(D)作業場所。

D 職業災害定義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是針對何者發生疾病、傷害或死亡?(A)雇主(B)事業主(C)工廠半徑100公尺內居民(D)工作者 那什麼是勞動場所,在職安法細則中,規範三個場所,一定要會。

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主管勞工的是勞動部,所以聯想勞動場所範圍最大,然後看看上面三點,有勞務、勞動的,就選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各位同學過年回家,被一堆親戚問,在哪工作啊,有人會問在哪勞動嗎?應該不會吧。

被主管支配、管理,就等於在哪邊工作,等於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題目問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聯想到於公司做特別事情,例如爬高、接觸有機溶劑、局限空間等。

這些要有作業主管,等於是作業場所。

B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A)就業場所(B)作業場所(C)公共場所(D)施工場所 . D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何種場所?(A)職業場所(B)工作場所(C)作業場所(D)勞動場所。

D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稱之為何種場所?(A)作業場所(B)就業場所(C)運作場所(D)工作場所 就細則完整解釋:勞動場所也因為工作者而分三類,第一類:勞工,在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簡言之,勞工與公司屬於勞動契約,雇主要勞工從事與契約相關之勞務所會用到之場所,所以出差、送貨也算是勞動場所。

第二類:自營作業者,就是獨立一個人從事工作,獲得報酬時,他實際工作的地點。

第三類: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這些人員實際工作的地點。

如果是乙級管理員等級以上同學,請務必要背。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所以工作場所包含的範圍位小於勞動場所,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所以作業場所的範圍又小於工作場所,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地點。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

A 工作場所中為特定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稱為(A)作業場所(B)工作場所(C)就業場所 (D)辦公場所。

certifi2020/09/08 逐條釋義第二篇 https://certifi.pixnet.net/blog/post/352905440 以下為自我廣告 https://www.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certifi   文章標籤 職業安全衛生法 管理員 逐條釋義 考古題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certifi certifi的部落格 certifi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進修深造個人分類:證照考試此分類上一篇:甲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模擬考題 此分類下一篇: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釋義(二) 上一篇:甲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模擬考題 下一篇: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釋義(二) 歷史上的今天 2018:復源公園虐貓一案,案件陳情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站方公告 [公告]2022/09/02相簿、部落格功能維護公告[公告]2022/08/22、08/23應用市集部分功能維護公告[公告]痞客邦APP全新服務上線-美食優惠券 活動快報 痞客邦來吧!旅遊趣 【痞客邦來吧!旅遊趣】需要網友們一起來分享你部... 看更多活動好康 我的好友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心得(4) 投資(11)偵探小說(1)幻想小說類(4)時事感想(30) 筆耕(2) 化學2-3事(15)證照考試(71) 判決彙整(10)體育(20)生活紀錄(7)專利(3)扒糞紀錄(24)隨意寫寫(19)未分類文章(1) 最新文章 最新留言 動態訂閱 文章精選 文章精選 2022九月(2) 2022八月(1) 2022七月(3) 2022六月(1) 2022五月(3) 2022四月(11) 2022三月(4) 2022二月(3) 2021十二月(1) 2021十一月(5) 2021十月(5) 2021九月(2) 2021八月(1) 2021七月(9) 2021六月(2) 2021五月(3) 2021四月(3) 2021三月(2) 2021二月(5) 2020十二月(6) 2020十一月(3) 2020十月(9) 2020九月(8) 2020八月(6) 2020七月(2) 2020六月(3) 2020五月(2) 2020四月(3) 2020一月(6) 2019十二月(2) 2019十月(5) 2019九月(3) 2019五月(1) 2019三月(1) 2019二月(1) 2019一月(4) 2018十二月(3) 2018十一月(2) 2018十月(5) 2018九月(8) 2018八月(6) 2018七月(6) 2018六月(1) 2018五月(3) 2018四月(1) 2018三月(2) 2018二月(5) 2018一月(2) 2017十月(1) 2017八月(4) 2017五月(1) 2017四月(4) 2017三月(2) 2017二月(2) 2017一月(3) 2016十二月(2) 2016十一月(1) 2016十月(1) 2016九月(2) 2016八月(1) 2016七月(1) 2016六月(8) 2015五月(4) 2015四月(1) 2014三月(1) 2014二月(2)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搜尋 新聞交換(RSS) 誰來我家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QRCode POWEREDBY (登入)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