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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自本( 105)年6月1日起改版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辦理文件證明業務 發文機關:外交部發文字號:外交部105.05.12. 外授領三字第1057000181號函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自本(105)年6月1日起改版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辦理文件證 明業務 發文機關:外交部發文字號:外交部105.05.12.外授領三字第105700018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2日 主旨:關於本部及駐外館處改版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事,詳如說   明,請查照轉知所屬;至紉公誼。

說明: 一、本部(含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與駐外各館處將自本(10   5 )年 6月 1日起,全面改以新版「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取代現行之「中華民國文   件證明專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辦理文件證明業務,至該驗證貼紙自是日起同步停用   。

 二、本次改版之「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規格為A4之無背膠防偽專用紙張,驗證格式部分   ,本部參採「海牙公文書免簽註公約」之方式呈現,駐外各館處則維持現行表述方式   。

檢附旨揭「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樣張、防偽說明及本部與駐外館處驗證範例如附   件,請查參。

 三、本次改版之「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續維持嚴格之防偽措施,爰國內要證機關受理經   我駐外館處驗發之文件,倘經審「文件證明書」防偽措施無誤,建議逕受理該等文件   ,並免除申請人至本部複驗之程序;惟倘對駐外館處驗證戳記真實性存疑,本部領務   局或四辦事處仍受理驗證駐外館處之簽字屬實。

 四、另為強化行政便利及提升文件證明服務品質,本部同時建置完成「文件驗證資料查詢   系統」網頁(https://docauth.boca.gov.tw/BOCAWeb/index4.jsp),提供查詢國內   (本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於本年 6月 1日起驗   證核發之文件資料紀錄,以利國內外要證機關後續案件受理。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   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副本: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外交部南部辦事處、外交部東部辦事處、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均不含附件) 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防偽說明 樣張 證明書範例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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