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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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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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身心障礙福利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申請條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之需求強度及認定基準表);另失智症者,請檢附醫院開立之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DR)。
(二)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六)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八)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切結書。
三、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五、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照顧者及被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七、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委託書)。
發放金額
一、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次月起核給照顧者每月3,000元。
二、津貼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額滿後則依序候缺。
三、本津貼若進入候缺排序,則以核定後之次月起開始撥付,不溯及自申請日。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轉3952,E-mail:[email protected]。
附檔下載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申請調查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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