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務簡介-刑事業務-當事人權益-告訴、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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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服務專區 刑事業務 ::: 首頁 業務簡介 刑事業務 當事人權益 告訴、告發、自首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告訴 所謂告訴,即被害人(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求訴追犯罪起見,得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請求究辦。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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