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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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衛生勞動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drafting"Re-packagingorSub-packagingofImportedCosmeticsDomesticallyShallBeLabeledRe-packaginginTaiwanorSub-packaginginTaiwan" 發布於2019-01-31 截止於2019-04-01 討論(尚餘0天) 1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609633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公告內容: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四、本規定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一年後生效,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8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自110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forthepromulgationof"Re-packagingofImportedCosmeticsDomesticallyShallBeLabeledRe-packaginginTaiwan"(promulgationshallbecomeeffectivefrom1st,July2021)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30 民眾提問:請教"改裝"的定義為何?如果是進口化粧品,必須依據我國法規加貼中文標示,該加貼中文標示之行為是否屬於"改裝"?又進口化粧品於輸入後為了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或加貼促銷訊息是否也屬於"改裝" 有關詢問本次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依您所提情形加貼中文標示或為了促銷目的加貼促銷訊息不屬於改裝。

另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則仍需視實際樣態據以認定。

查看更多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04 綜整回應: 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留言者 留言內容 說明 莎莉 請教"改裝"的定義為何?如果是進口化粧品,必須依據我國法規加貼中文標示,該加貼中文標示之行為是否屬於"改裝"?又進口化粧品於輸入後為了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或加貼促銷訊息是否也屬於"改裝" 有關詢問本次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依您所提情形加貼中文標或為了促銷目的加貼促銷訊息不屬於改裝。

另促銷目的再予以組裝則仍需視實際樣態據以認定。

查看更多   討論區(1則) 這個主題暫停討論 人氣留言 留言時間:新到舊 留言時間:舊到新 訂閱 轉寄 下載 列印 查看更多留言 訂閱討論區 × 送出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609633號主  旨:預告訂定「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公告內容: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之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或臺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四、本規定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一年後生效,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滿為止。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68(四)傳真:02-3322-9490(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陳時中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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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註冊會員? 什麼是「一次性驗證」? 沒收到簡訊驗證碼。

沒有手機號碼可以完成驗證流程。

如何修改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 想刪除會員帳號。

可以取消附議嗎? 如何找到自己曾經附議過的提案? 為什麼沒有反附議按鈕? 能不能降低附議門檻? 可以匿名留言嗎? 什麼是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 前往「常見問題」看更多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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