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驗 - 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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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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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驗
辦理各項監理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各區監理所站地址、電話,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小自客車(不含幼童車及LPG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3次。
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3年者免予定期檢驗,3年以上未滿6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6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1次。
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1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應在30日以上)向公路理機關申請檢驗。
常見問答
如何申領汽車臨時牌照?
(一)應備文件:
1.新車應檢具: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出廠證、海關進口證明書(進口新車)、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統一發票(應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及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2.舊車應檢具:
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繳、註、吊銷異動登記書(繳註吊銷車申領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二)規費:臨時號牌費新台幣150元,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拖車新臺幣200元。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如何查詢合格之遊覽車及駕駛人相關資料?
有關合法遊覽車車輛及駕駛員資料查詢,請上網交通部公路總局/資訊專區/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客運及遊覽車基本資料查詢,或以電話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洽詢。
另合格駕駛員應領有『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行車時並應將該登記證置放於車內儀表板與擋風玻璃最右側間平台明顯處,其駕駛員照片、姓名應面向乘客,以供識別。
自行車安全守則。
設備篇
1.騎乘自行車時應配戴自行車專用安全帽
2.自行車騎士應穿著大小適宜的衣物並扣好鈕扣,褲管勿過長、鞋帶需綁好
3.自行車需安裝白色或淡黃色的頭燈、紅色尾燈;反光裝置需保持清潔且完整
4.自行車的剎車裝置要無鬆動並可正常使用
5.車頭鈴號需可正常響鈴,並固定堅牢
6.雨天騎乘自行車應穿著顏色鮮豔的雨衣,勿撐傘,並且減速慢行
安全篇
1.自行車應於慢車道上靠右行駛
2.右轉時先沿慢車道外側放慢速度,確認後方無來車再靠邊右轉;左轉時應以二段式方法左轉
3.自行車騎士應以手勢告知即將變換行進方向,平行伸出右手為右轉彎、平行伸出左手為左轉彎、左臂向下垂伸為減速或停車
4.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乾燥路況下須與前車保持的9公尺的安全距離;雨天的潮濕路況則須保持13.5公尺(乾燥路況的1.5倍)
5.大型車輛在轉彎時產生的內輪差約為0.9公尺,自行車騎士應注意內輪差,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6.大型車會產生強力氣流,自行車騎士若發覺大型車輛將要超車時,最好靠邊暫停車以免發生危險
7.自行車在人車共用道上請禮讓行人先行
8.自行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除了有自行車穿越道線之外,其餘請用牽行。
身障者要以自備車輛報考大重機,直接到駕訓班報名就可以了嗎?
須先至指定醫療院所或體檢代辦所辦理體格、體能檢查,並依報考要點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審查後,於開訓7日前檢附自備車輛(無逾檢及強制險到期情形)1個月內之維護保養紀錄證明,並請駕訓班將車輛冊報教練車。
辦理各項異動登記繳納汽燃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
﹙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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