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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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白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公路目 第17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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