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之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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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加油站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有三座以下油泵島之汽車加油站,應配置二十型手提乾粉滅火器四具,超過三座者,每增加一座,增設一具。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 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 一、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之消防安全設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審(勘)檢查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汽車加油站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有三座以下油泵島之汽車加油站,應配置二十型手提乾粉滅火器四具,超過三座者,每增加一座,增設一具。

(二)小包裝油品儲藏室每十平方公尺設置自動滅火器一具,超過十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十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三)前款以外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二十型手提乾粉滅火器二具,超過一○○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三、汽車加氣站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依左列規定配置二十型以上之手提滅火器: 1.儲氣槽區四具以上。

2.加氣機每台一具以上。

3.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

4.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二具,超過一○○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二)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冷卻撒水設備: 1.應設置在加氣站、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泵及氣槽車卸收區上方適當位置。

2.冷卻撒水設備之防護面積依左列標準計算: (1)加氣機每台三.五平方公尺。

(2)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

(3)儲氣槽人孔每座三處共三平方公尺。

(4)壓縮機每台三平方公尺。

(5)泵每台二平方公尺。

(6)氣槽車卸收區每處三十平方公尺。

3.撒水量按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核算之。

4.水源容量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以上之水量。

5.冷卻撒水設備之撒水噴孔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五四第5.2節之規定。

6.加壓送水裝置之手動啟動裝置應分設於左列能迅速操作處所: (1)營業室、員工休息室或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所處。

(2)應距離冷卻撒水設備處所十五公尺以上。

但設有與距離十五公尺處同等效果之防護牆時,得距離五公尺以上處設置。

7.加壓送水裝置應連接緊急電源或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四、油庫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油庫儲存輕質(閃火點未滿攝氏二十一度)或中質(閃火點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油料之油槽應設置泡沫及冷卻撒水設備。

(二)油庫儲存重質(閃火點攝氏七十度以上)油料之油槽應設置泡沫或冷卻撒水設備。

(三)油槽之泡沫滅火設備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1.泡沫放出口應依表一之儲槽直徑、構造及泡沫放出口種類所規定之數量設置,且應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時受熱、地震時受衝擊等會造成損失之儲槽側板外周上。

表一: 儲槽之構造及泡沫放出口之種類 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固定頂儲槽 內浮頂儲槽 外浮頂儲槽 儲槽直徑 Ⅰ或Ⅱ型 Ⅲ或Ⅳ型 Ⅱ型 特殊型 未滿十三m 一 一 二 二 十三m以上未滿十九m 一 一 三 三 十九m以上未滿二十四m 一 一  四 四 二十四m以上未滿三十五m 二 二 五 五 三十五m以上未滿四十二m 三 三 五 五 四十二m以上未滿四十六m 四 四 六 六 四十六m以上未滿五十三m 五 五 八 八 五十三m以上未滿六十m 六 六 一○ 一○ 六十m以上未滿六十七m 上欄之儲槽除設Ⅰ或Ⅱ型泡沫 放出口八個外,應追加設置下 欄之Ⅲ或Ⅳ型泡沫放出口,其 數量以下欄所列數量減八個計 之。

      一○                 一○ 六十七m以上未滿七十三m 一二 一二 七十三m以上未滿七十九m 一四   七十九m以上未滿八十五m 一六 一四 八十五m以上未滿九十m 一八   九十m以上未滿九十五m 二○ 一六 九十五m以上未滿九十九m 二二   九十九m以上 二四 一八 註:─ 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下: (一)Ⅰ型泡沫放出口:係指供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危險物逆流之構造。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係指供固定頂或內浮頂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沈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

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危險物蒸氣逆流之構造。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係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

該泡沫隔板係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內側在一.二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係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沬法之放出口。

該泡沬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危險物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放出口放出泡沫。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係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沬法之放出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蓋者。

)所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射板。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儲存或處理在攝氏二十度時一○○公克水中溶解量未滿一公克之危險物品(以下稱「非水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一○○cst以下之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deck)或膨通式(PANTOON)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2.儲槽儲存非水溶性之第四類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就表二所列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該儲槽液面積(如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時,為環狀部分之表面積。

以下同。

)所得之量,應能有效地放射,且不得小於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

但泡沫放出口如係設於直徑未滿二十四公尺之固定頂儲槽(Ⅲ型及Ⅳ型除外),其依前款核算之數量得以減一個計。

表二: 泡沫放出口種類 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儲存危險物品種類 泡沫水溶液量 1/㎡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 1/㎡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 1/㎡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 1/㎡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 1/㎡ 放出率l/min/㎡ 閃火點未滿攝氏二十一度之第四類危險物品 一二○ 四 二二○ 四 二四○ 八 二二○ 四 二二○ 四 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第四類危險物品 八○ 四 一二○ 四 一六○ 八 一二○ 四 一二○ 四 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危險物品 六○ 四 一○○ 四 一二○ 八 一○○ 四 一○○ 四 3.儲槽儲存水溶性之第四類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其泡沫放出口應符合表三所規定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並依表四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

表三: 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泡沫水溶液量l/㎡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l/㎡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l/㎡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l/㎡ 放出率l/min/㎡ 泡沫水溶液量l/㎡ 放出率l/min/㎡ 一六○ 八 二四○ 八         二四○ 八─ 註: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核計。

表四: 危險物品種類 係數 類別 詳細分類   醇類     ※甲醇 三甲基二丁基醇、乙醇、烯丙醇、一戊醇、二戊醇、t戊醇、、異戊醇、一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 一.○ 二丙醇、一丙醇、異丁醇、一丁醇、二丁醇、 一.二五 t丁醇、 二.○ 醚類     ※二異丙醚(異丙醚) 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 一.二五 1~4二氧離環己烷 一.五 乙醚(二乙醚)、乙縮醛、乙丙醚(乙基丙基醚)、四氫呢喃異丁基乙烯醚、乙丁醚(乙基丁基醚) 二.○ 酯類 ※醋酸乙酯 甲酸乙酯、甲酸甲酯、醋酸甲酯、醋酸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醋酸丙酯、甲酸丁酯、甘醇單乙基醚醋酸、甘醇單甲基醚醋酸 一.○ 酮類 ※丙酮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甲基異丁基酮、乙醯丙酮、環己醇 一.二五 醛類   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 二.○ 乙醛 二.○ 胺類     ※乙二胺 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 一.○ 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乙胺、苯甲胺、t丁胺、 一.二五 異丙胺 二.○ 睛類 ※丙烯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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