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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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但基於此原則且符合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的思想創作物或方法都可以申請 ... 繁中 |簡中 |English     首頁 關於眾律 服務項目 訴訟代理 公司與商務法律 專利與科技 商標與域名 房地產業務 中小企業 專業團隊 律師團隊 專利團隊 商標及著作權團隊 顧問團隊 文件範本 全球法規 亞洲國家 歐洲國家 美洲國家 非洲國家 大洋洲國家 聯絡我們 新北所 新竹分所 蘇州聯絡處 眾律電子書 眾律痞客邦 首頁 > ZL-Papers 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前言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但基於此原則且符合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的思想創作物或方法都可以申請專利嗎?專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透過專利權的授予與保護來鼓勵發明創作,並且透過技術內容的公開來促進各產業技術的進步。

因此對於有害社會利益發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項目應不予專利。

二.動、植物以及微生物 專利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是屬不予專利的項目,也提到「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 動、植物一般認定是屬自然界中透過生物學方法所繁衍出來的物種,故「動、植物」不可做為申請專利的標的,且此款中提到的「動、植物」包含基因改造、轉植之動、植物。

然而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人類科技已發展到可透過非生物學方法來生產動、植物。

故專利法第24條第1款中僅排除透過「主要生物學方法」生產的動、植物,所謂主要動物學方法是指附加於自然界動、植物原有的有性雜交或選擇的前後步驟以及技術。

故利用光照技術、刺激生長物質或是溫、濕度等外在條件的管控來促進植物的生長,此類方法並不部屬主要生物學方法,可以做為專利申請的標的。

一般不將微生物歸為動、植物,故微生物或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可作為專利之標的。

然以微生物學方法所生產之動、植物不可作為專利之標的。

關於動、植物相關發明是否可以做為專利的標的,各國法規規定不一。

目前許多植物品種是透過人為方法創造出的新品種,植物的新品種雖可申請品種權,但植物品種權以及專利權的權利要件以及保護範圍不盡相同。

在100年修正專利法的政策討論層探討此議題,行政院所提出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原擬刪除第1款規定,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

然我國基因改良相關管理規範尚在建置之中,且仍有民眾對基因改良動植物之倫理、生態汙染以及食品安全存有疑慮。

最後100年10月25日召開之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會議決議維持第1款規定。

三.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專利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是屬不予專利的項目。

其中所指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做為實施對象。

此一規範是為尊重生命並顧及大眾在醫療上的權益以及人道主義,讓醫護人員可以視狀況自由判斷選擇對患者最有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必須包含以下三項條件始能認定為不予發明專利的標的: (一)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 (二)有關疾病之診斷 (三)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 若缺乏此三項條件任一項目,則不屬於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

若只是將從活體採樣的樣本於活體外進行分析,並透過分析結果進行診斷,則此方法不在此限。

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是指使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恢復、獲得健康的方法,並包含以治療為目的或具有治療性質的其他方法,例如預防疾病或免疫的方法。

在活體外製造人造器官、假牙或義肢等方法因不涉及「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則不在此限;對已死亡之人體或動物體的處置方式也不在此限,例如解剖、屍體防腐、遺體美容、製作標本等等。

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必須是使用器械對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實施的侵入性方法,例如剖切、切除、縫合、紋刺、注射、採血等等。

須留意這邊指的外科手術包含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的整型、美容方法。

為進行外科手術而是事先作的預處理,例如皮膚消毒、麻醉等等,也都屬於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24條第3款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屬不予專利的標的。

此款之規定是為基於維護倫理道德,排除社會混亂、失序、犯罪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所制定的。

若一發明於專利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記載之發明的商業利用會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應認定該發明為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如複製人及其複製方法(包含胚胎分裂技術)、自殺的方法等等。

當一發明的商業利用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此發明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但當一發明的商業利用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即使此發明被濫用會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仍不可認定其為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例如象棋、撲克牌或是依醫療為目的而使用的鎮定劑、興奮劑之方法。

不同國家、民族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認定有所差異,因此,部分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4條第3款所述之標的,在認定上會有所爭議。

例如安樂死的方法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信每個人的看法不盡相同。

隨著交通的日益發達以及網路時代的來臨,民眾接觸多元文化與各式資訊越來越容易,國際間的交流也越來越密切。

隨著科技的演進以及時間軸的變化,不同時代所認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會隨之改變。

要判斷一可能具有爭議的發明是否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建議先檢索各國近期是否有相關類別的專利通過,來評估各國專利局的審查標準趨勢。

參考資料: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年9月版 專利審查基準2013年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mp.asp?mp=1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分享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稱呼: 親友Email: 推薦說明: 請輸入推薦說明 驗證碼:                首頁|關於眾律|服務項目|專業團隊|法訊文章|文件範本|全球法規|聯絡我們|眾律徵才|網站導覽   ©2021ZoomlawAttorneys-at-Law,Allrightsreserved.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著作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翻印轉載或以任何方式重製 Tel:(台北)+886-2-26972999 (新竹)+886-3-6675569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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