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所詢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如申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 民國110年11月23日星期二15時06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法務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所詢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如申 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 規範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106.08.21.法檢字第10600124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年08月21日 主旨:所詢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 (如申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6年7月21日致本部「部長信箱」之電子郵件。

二、按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 法律事務。

(第1項)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 理之事務。

(第2項)」第21條第1項本文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 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前揭第20條第1項所稱「辦理法律 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 為而言;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及受託代撰訴訟書狀自亦包括在內。

是以,上 開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之範疇,前經本部105年5月13日法檢字第1050451 2790號函釋可資參照。

三、查商標法第3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1項)商標業務,由經濟部 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2項)」次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組織條例第 2條第3款規定「智財局掌理下列事項:....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 、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 四、本件所詢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 之權利(如申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倘係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 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參照本部105年5 月2日法檢字第10504512670號函,放寬律師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執行職務,僅須加入該委員會所轄事件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之解釋意旨,因智 慧局為商標法之主管機關,掌理全國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 審查等事項,是律師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智慧局所轄,則 律師僅須加入智慧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智慧局執行職務。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 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 28622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888171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5635345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54069609 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 更新日期:2021/11/23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