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農業活動之現況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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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稱為「富人俱樂部」。

此外,由於OECD係以研究經濟問題與促進社會發展為主軸,並透過研究報告與統計資料之發布,提供OECD或其他國際組織在進行經貿談判與發展策略 ... 網頁置頂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電腦模式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ENGLISH | 兒童版 | 行動模式 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 網站地圖 雙語詞彙 ENGLISH 兒童版 電腦模式 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 全站搜尋 版本 本單元內容搜尋 中文版 英文版 兒童版 關鍵字搜尋 查詢 ::: 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 :::現在位置:首頁>統計與出版品>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95年(第163─174期)>95年10月(第172期)>我國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農業活動之現況與展望 統計與出版品     95年10月(第172期) 版本 本單元內容搜尋 中文版 英文版 兒童版 關鍵字搜尋 查 詢 我國參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農業活動之現況與展望 國際處 林家榮 一、前言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簡稱OECD)於1961年成立,目前擁有30個會員國,由於其中大部分為工業先進國家,國民總生產毛額占世界3分之2以上,因此又被稱為「富人俱樂部」。

此外,由於OECD係以研究經濟問題與促進社會發展為主軸,並透過研究報告與統計資料之發布,提供OECD或其他國際組織在進行經貿談判與發展策略之重要參考,所以又以「智庫」角色受到重視。

  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參與OECD,自1989年起即受邀參與OECD之「非會員新興經濟體」(DynamicNon-MembersEconomies,DNMEs)政策對話研討會,OECD理事會並於2001年12月正式通過我國以「中華台北」(ChineseTaipei)名稱成為「競爭委員會」之觀察員(RegularObserver),之後更陸續於2004年12月同意我國成為「貿易委員會」專案觀察員(AdHocObserver)、2005年10月通過我國成為OECD「鋼鐵委員會」觀察員及「漁業委員會」專案觀察員。

  OECD依其業務發展需要,設置各種執行事務處及約50個專門委員會,其中「農業委員會」(CommitteeforAgriculture)在「食品及農漁業處」(DirectorateforFood,AgricultureandFisheries)的行政支援下,討論各項農業議題。

由於OECD推動的各項農業改革措施與研究結果,都成為WTO或其他重要國際組織進行諮商談判之重要參考,因此,我國如能充分參與OECD農業各項會議與活動,或進一步成為「農業委員會」觀察員,將有助於我國掌握國際農業政策改革方向,以利預做準備;此外,對於即時瞭解國際重要農業議題之討論趨勢,並共同參與研討以維護我國權益,亦將有所幫助。

  在農委會、相關部會及我駐外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本(2006)年4月OECD「農業委員會」會議中通過將與非會員國加強接觸,並擇定我國、泰國及印尼等國家為優先討論合作之對象,對我國進一步參與OECD農業會議與活動,將極有助益。

農委會將藉此與OECD泌書處及會員國進行積極溝通,以利充分參與OECD農業會議與活動。

二、OECD簡介   OECD之前身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rganizationforEuropeanEconomicCooperation,簡稱OEEC),經擴充會員、增強宗旨與功能後,OECD乃於1961年9月正式取代OEEC。

OECD設立主要係為推動下列政策事項:1.在維持金融穩定之前題下,促進會員國相互間之經濟合作關係,並加速達成各國經濟之持續成長與提高就業率,以改善會員國之生活水準;2.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經濟,並促進會員國經濟之健全發展;3.在符合國際規範之多邊化與非歧視性基礎上,促進自由貿易以擴大國際經貿往來。

  OECD總部設於法國巴黎,另在德國波昂與柏林、日本東京、墨西哥市及美國華府設有辦事處,於1961年成立時計有歐洲18國、美國及加拿大共20個會員國,目前已增至30個會員國,包括:   (一)七大工業國(G7):美國、加拿大、日本(1964年加入)、德國、法國、英國及義大利。

  (二)大洋洲:澳洲(1971)及紐西蘭(1973)。

  (三)歐盟其他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1969)、奧地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

  (四)歐洲其他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五)其他國家:土耳其、墨西哥(1994)、捷克(1995)、匈牙利(1996)、波蘭(1996)、韓國(1996)、斯洛伐克(2000)。

  (六)歐盟:除上述30個會員國外,根據OECD公約第十三條,OECD亦與歐盟進行密切合作。

  OECD以理事會(Council)為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分為部長級理事會與常駐代表理事會,部長級理事會由會員國部長所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商討會員國面臨之主要社會與經濟問題,會後並發表聯合公報;常駐代表理事會則由派駐在OECD之各會員國常任代表所組成,負責OECD主要政策問題之討論與決定(共識決),並為設置OECD附屬機構及通過預算之決策機構。

  理事會下除設有執行事務處(ExecutiveDirectorate)及各種獨立次級機構(Semi-autonomousBodies)外,另設置有負責一般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秘書處(GeneralSecretariat)。

OECD現任秘書長(今年7月就任)為墨西哥籍Mr.AngelGurr?朦,秘書處員工約有2,000名,而每年預算達3億3000萬歐元,其中美國即分擔約25%(會員係依其經濟體大小按比例分擔)。

  在各執行事務處的支援下,OECD約有200個不同之專門委員會(Committees)、工作小組(WorkingParty)與專家小組(ExportGroup),以討論包括農業、經濟、貿易、科技、就業、教育、投資及財務市場等各項重要議題;各委員會由會員國代表所組成,並在各自權限範圍內針對實質問題進行討論與研究,而討論與研究成果則以報告或建議方式,提報理事會裁決。

三、OECD農業相關活動   OECD與農業有關業務係由「食品及農漁業處」統籌規劃辦理,相關工作與計畫則由「農業委員會」及「漁業委員會」(CommitteeforFisheries)負責討論推動事宜;「食品及農漁業處」職員由OECD秘書處及有關會員國派員擔任,其下設有「貿易與市場」、「政策、貿易與調整」、「政策與環境」、「非會員經濟體」及「漁業」等5個分處(Division),以及「法規與計畫」與「合作研究」等2個專案部門(Unit)。

  「農業委員會」每年召開2次例會,由會員國資深官員參加,討論各項計畫之推動情形,並適時(每年至少1次)召開部長級會議,針對未來農業改革提供指示。

「農業委員會」下設許多工作分組及產品工作小組,以探討包括農產品市場、農業政策、農業與環境、轉型經濟體之農業發展、生物安全、農業生物資源、漁業、國際農產品標準、農產貿易及農藥等各項議題。

此外,「農業委員會」並與「環境政策委員會」及「貿易委員會」等保持密切聯繫,且透過聯合工作會議來討論共同關切之重要農業議題。

而針對各項重要農業議題,OECD除召開上述各項會議與研討會外,並透過出版研究報告與統計資料,提供會員國進行討論時之參考。

  OECD現行重要農漁業討論議題包括:   (一)農產品市場:針對國際農產品市場之發展進行研討,並出版「OECD農業展望」(OECDAgricultureOutlook)專書,對全球農產品市場進行中程(5年)評估。

此外,OECD亦探討農產品市場政策與貿易之影響。

  (二)農業政策:透過「生產者支持估計量」(ProducerSupportEstimate,PSE)、「消費者支持估計量」(ConsumerSupportEstimate,CSE)及「政府一般性支持估計量」(GeneralServicesSupportEstimate,GSSE)等3項指標,來計算會員國之農業「總支持估計量」(TotalSupportEstimate,TSE),藉以反映各國農業補貼與保護程度,並將評估結果納入每年出版之「OECD國家農業政策監督與評估」(AgriculturalPoliciesinOECDCountries,MonitoringandEvaluation)專書。

此外,OECD並討論農業政策與農業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之關聯與影響,以及如何推動更具效率、公平性及不具扭曲貿易效果之農業改革政策。

  (三)農業與環境:農業是土地及水資源之主要使用者,對環境影響甚鉅,OECD主要工作係在於設定農業環境指標(Agri-EnvironmentIndicators,AEIs),以及如何推動有機農業等對環境有益之農業政策。

  (四)轉型經濟體之農業發展:鑒於在許多非OECD會員國家中,農業亦為相當重要的產業,其中若干轉型經濟體國家更是農產貿易大國,特別是中歐與東歐國家,以及巴西、中國、印度與南非等。

因此,OECD近年來已著重討論轉型經濟體之農業發展,尤其是各國農業改革政策與貿易、經濟成長及貧窮消除間之關係,此外,並加強對轉型經濟體之農業援助。

  (五)生物安全:針對發展迅速之生物科技,包括基因工程與轉基因有機體、新種食品與飼料等,OECD特別成立小組來蒐集各國資訊與規定,並將相關資料納入「生物蹤跡網站」(BioTrackOnline),以供各界查詢參考。

此外,並加強國際生物安全規範之調和工作,以確保環境、食品與飼料之安全性。

  (六)農業生物資源:由於農業生物資源之研究相對缺乏,OECD透過專案計畫,補助學者進行研究計畫或召開國際研討會,以針對天然資源日漸匱乏、生物資源永續利用及食物鏈等議題進行研討。

  (七)漁業:漁業資源之有效與永續管理,一向是國際漁業重要課題,因此,OECD特別針對漁業補貼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八)國際農產品標準:OECD對於建立國際農產品標準一向不遺餘力,近年來特別針對森林再生材料(ForestReproductiveMaterial)、水果、蔬菜、種子及農機等標準進行研討。

  (九)農產貿易:OECD重要任務之一,係為農產自由化過程提供分析資料,特別是針對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之執行情形,以及WTO杜哈回合談判等重要議題進行研究。

  (十)農藥:OECD致力於協助會員降低農藥與殺蟲劑的使用量,以利在植物保護與生態環境維護間,取得平衡。

四、我國如何積極參與OECD農業活動   依據OECD接納非會員申請成為專業委員會觀察員之評估條件,申請國除應積極參與OECD相關活動與研討會,並與OECD秘書處及會員國加強合作外,另必須從「成為觀察員後之助益」、「申請國在國際農業扮演之重要角色」、「成為觀察員後如何帶來互惠互利之效益」及「申請國以往參與國際組織農業活動情形」等幾個面向來進行評估,展現足以加入各專業委員會之資格條件。

  以我國加入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為例,由於我國執行競爭法之成效卓著,OECD乃自1999年起與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連續3年共同合作舉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邀請東南亞各國相關官員與會,並相互交換經驗,以協助東南亞國家建立競爭法體系及執法技術,其間尚有幾個東南亞國家向公平會提出競爭法技術援助的要求,可見我國已成為東南亞地區競爭法的典範;此外,公平交易委員會亦積極推動競爭法之國際交流,例如我國與澳洲、紐西蘭、美國、法國等,即透過訂定雙邊合作協議或定期舉行雙邊競爭法會議,相互交換執法經驗,以奠定國際合作執法的基礎。

由於有以上與OECD之合作基礎,以及我國在競爭法上的傑出表現,OECD乃於2001年底同意接受我國成為「競爭委員會」觀察員。

  至於在農業方面,除前述我國於2005年成為OECD「漁業委員會」專案觀察員,並派員參加漁業相關會議與活動外,我國另具有以下成為「農業委員會」觀察員之資格條件與優勢:   (一)我國積極參與OECD農業相關活動:我國自2001年起即開始受邀參加OECD「全球農業論壇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藉由出席會議與OECD會員國進行互動交流,共同研討國際間重要農業議題,並將我國農業政策改革與農業技術援外之經驗,與各國分享。

  (二)我國在農業援外方面經驗豐富:由於我國農地改革、農業技術改良、農產運銷與農民組織制度、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等發展經驗,受到開發中國家重視,我國多年來透過舉辦國際研討會、訓練班,以及派遣技術團等方式,分享我國農業發展與改革經驗,並實地協助非洲、中南美洲及東南亞等開發中國家發展農業,促進其經濟成長。

  (三)我國為農產貿易重要國家:依據WTO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是全球第10大農產品進口國家,而農產品出口亦排名第21位(歐盟25國均視為一體),因此,我國基於農產貿易重要國家之身分,若能參與OECD農產貿易相關討論,特別是針對WTO農業談判相關議題,將可作出積極貢獻。

  (四)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農業相關活動:除「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AVRDC)及「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FFTC)等重要國際農業組織將總部設於我國外,我國並透過積極參與「亞洲生產力組織」(APO)、「亞非農村發展組織」(AARDO)、「亞太農業研究機構聯盟」(APAARI)、「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食品規格委員會(CODEX)及國際畜疫會(OIE)等重要國際農業相關組織,與各國共同研討國際重要農業議題。

此外,我國亦積極參與WTO及APEC等重要國際經貿組織農業活動,其中我國於APEC倡議成立「APEC農業技術合作專家小組」,並自1995年至1999年間擔任「主導成員」(LeadShepherd),負責規劃各項合作行動方案,協調聯繫各會員體以推動各項合作計畫,普獲APEC會員體之肯定。

  (五)我國與各國加強雙邊農業合作關係:為因應全球貿易自由化及農業永續發展,我國多年來積極推展國際農業合作,與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荷蘭、菲律賓、越南、哥斯大黎加、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透過簽署雙邊農業合作協定或計畫等方式,加強雙邊農業合作交流。

  在前述資格基礎上,我國若能進一步與OECD秘書處加強合作,或參與OECD每年進行之農業相關計畫,應可獲得OECD會員國之認同與支持,以利進一步成為「農業委員會」觀察員。

具體作法包括與OECD「食品及農漁業處」合辦國際訓練班或研討會,共同研討農業政策改革、農業與糧食援外、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等議題,並分享我國經驗;同時亦可參與OECD每年辦理之「監督與評估OECD會員國與非會員國之農業政策」(AgriculturalPolicies-MonitoringandEvaluation)計畫,將我國農業補貼支持指標與主要國家進行比較,並共同研討農業補貼政策相關問題。

五、結語   OECD是國際最重要的經貿組織之一,而農業改革與永續發展,為OECD最重要的討論主題,許多OECD討論之農業議題,對我國農業發展有著重大影響,而OECD推動的各項農業改革措施與研究成果,亦成為WTO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進行諮商談判之重要參考。

在我國2002年加入WTO後,已積極參與各項農業有關會議與談判,惟我尚非OECD會員,無法充分參與該組織農業相關活動、計畫與會議,對於國際農業改革發展方向與議題之討論,僅能被動地參與或配合;未來應加強與OECD「食品及農漁業處」之聯繫合作,並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農業委員會」相關會議與活動,以擴大我國際農業參與層面,對國際農業社會做出貢獻,並維護我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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