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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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 稱為改寄。

第一百六十八條. 目前線上:1324人,瀏覽人次:69974510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郵件改投或改寄 第一百六十七條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 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 稱為改寄。

第一百六十八條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 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第一百六十九條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 理。

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 ,並應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

逾期仍 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第一百七十二條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改寄之郵件,除國際出口郵件另依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辦理外,應分別依 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 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 地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

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 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但國內代收貨 價包裹,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 費。

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價郵件,不在此限。

第一百七十四條國內限時、航空郵件改寄他處者,僅能由普通郵遞改寄。

但經關係人加付 原寄達地至新寄達地限時或國內航空費者,得由限時、航空改寄;如經寄 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收件人移居他處請由限時、航空改寄」字樣者, 亦得由限時、航空改寄,並向收件人收取限時、國內航空費。

國際航空函件之改寄,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空或水陸 )改寄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新航程運遞之航空 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改寄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改寄。

第一百七十五條改寄應補付、另付之改寄資費,未於改寄時交付者,於投遞時向收件人補 收之。

第一百七十六條除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之郵件及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 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 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但改投遞至i郵箱之郵件,不在此限 。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 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

第一百七十七條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或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外,收件人得 申請將招領中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或 改送其他郵局招領。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電話或傳真向相關郵局申請,但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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