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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 水利法施行細則.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規範基礎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87.02.03.(87)經水字第86040471號 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第六條(日期之記載)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水利法 第三十四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 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三十六條(異議期間)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 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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