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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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99 年12 月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 年05 月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101110101號令.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99年12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5月02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10111010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102.12.24修正).doc府授人企字第11000013921號令.pdf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1100116生效.odt府授人企字第11101110101號令.pdf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1110501生效.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各置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      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或二人      ,襄理分局業務。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        總務、財產裝備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        警衛、防貪促廉政風工作、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        區工作、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        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        、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        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        案件偵防作為及社會情報及治安調查工作推行與其他有關        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選舉治安、一般警        衛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監視器管理維護、義勇警        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        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        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等        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        執法查察取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        項。

     七、秘書室: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資訊教育訓練業務及員警心理諮商輔        導工作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        及候詢室管理、犯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        事案件偵訊及移送、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        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        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防制組織犯罪、黑道幫派、流        氓檢肅、婦幼刑案偵查及少年工作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        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及受理民眾及一一○通報案件之派        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          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          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          內調配之。

第五條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          巡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          、警員。

     偵查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          、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六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十條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

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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