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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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查核定准演之電影片分為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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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結法規【更新】1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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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04.10.16【發布機關】文化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000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07867號令修正第2、9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二字第04158號令修正發布第2、3、5~11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73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原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60521606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為文化部,第8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203500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及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第1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檢查核定准演之電影片分為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十二歲未滿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3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擬作用者。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4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5條
電影片內容無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護」級。
一、涉及性問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者。
二、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非必然有不良影響者。
第6條
電影片之內容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7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級、「護」級或「普」級電影片。
第8條
電影事業、機關、學校、團體及電影從業人員申請電影片檢查時,除依電影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電影片之內容填報擬列之等級、原產地所列之等級(無則免列),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核定。
第9條
「限」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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