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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正本: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投信事業、基金交易平台銷售機構副本:金融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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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保結基國字第106001423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07月11日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第2、4、5、8、9、10、11、12、14、16、18、20、21、23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第2、3、6、7、10、11、14、17、22、26、29、30、31、34、35、36、37、38、40、41-2、42、47、65、67、77、78、80、81、90-1、97、98、100、110、116、117、119、127、131-1、131-2、135-1、139、140、144、147-1、147-2、148、149、150、153-1、153-2、155、156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第1、3、8、9、15、17、23、24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1條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
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等11筆法規及相關條文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本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本公司辦理境
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
」、「本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本
公司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本公司
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
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客戶間契約增
訂之事項」、「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
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名稱
及相關條文,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得由本公
司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與本公司法務優質化法
規文字一致性調整,爰修正旨揭作業要點、配合事項、收費標準契
約、增訂事項、申購前應告知事項之名稱及相關條文。
二、旨揭「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及
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
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本公
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3)
、「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4)、「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及修正條文對照
表(附件5)、「本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
準」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6)、「本公司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
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7)、「本
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8)、
「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總
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客戶間契約增訂之事項」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9)、「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
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及修正
條文對照表(附件10),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
://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
修訂/附件)。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部(02)27
19–5805分機491、407、177、158。
正本: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投信事業、基金交易平台銷售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附件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附件7-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8-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odt
附件9-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10-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odt
附件1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106.07.11訂版).odt
附件1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odt
附件1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1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信託基金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odt
附件1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1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odt
附件17-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客戶間契約增訂之事項(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18-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客戶間契約增訂之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附件19-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106.07.11修訂版).odt
附件20-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第三點、第八點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相關法條
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民國106年07月11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二條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等使用機構(以下稱使用機
構),得透過本公司及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共同提供之境外基金資訊傳輸服
務,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下單資訊(以下合稱下單資訊)、
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傳輸作業。
本公司負責使用機構至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間之資訊傳輸服務;資訊傳輸服
務機構負責本公司至境外基金機構間之資訊傳輸服務。
第四條使用機構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
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
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基金資訊傳輸系統使用契約書(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等使用機構專用
)。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
申請書。
第五條本公司接獲使用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
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
入本平台後,通知使用機構。
第八條使用機構首次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機構應填具「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
並檢具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使用機構應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作業啟用日、資
訊傳輸作業及其備援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九條使用機構變更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機構應以次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為作業啟用日,並於作業啟用日十
個營業日前,填具「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
,並檢具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使用機構應於作業啟用日前,完成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尚未完成交易
確認之境外基金下單資訊處理方式及資訊傳輸作業調整等相關事項。
第十條使用機構使用本平台傳輸資訊之境外基金,以其指定之資訊傳輸服務機構
已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同意受理傳輸者為限。
第十一條使用機構應依據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使用本平台傳送及接收境外基金
下單資訊、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
第十二條使用機構應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內,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外基金下單資
訊傳輸作業,並應核對及確認資料無誤。
本公司接獲使用機構傳送之境外基金下單資訊,於審核資訊格式相符後,
應即將境外基金下單資訊傳送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於審
核作業成功後,應即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第十四條使用機構使用本平台傳送境外基金下單資訊後,欲取消或更正其下單資訊
者,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之方式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第十六條使用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後辦理
相關作業,應於傳輸時限前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
送至本公司。
第十八條本公司於接獲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轉送之境外基金交易確認資訊後,應即傳
送使用機構。
使用機構應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內,使用本平台查詢並接收境外基金
機構回覆之交易確認資訊。
使用機構於收到境外基金機構之交易確認資訊後,應即核對相關報表或紀
錄,以確保與實際交易內容相符。
第二十條使用機構為本公司與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間契約之利益第三人,使用機構得
直接向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請求履行該機構依據第二條第二項應負之境外基
金資訊傳輸義務。
如因資訊傳輸服務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用機構受有
損害者,使用機構得直接向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境外基金機構依據聯合國、歐盟、美國境外資產監控辦公室或其他經濟制
裁法規等規定,不得與遭經濟制裁之機構或人員進行交易時,本公司及資
訊傳輸服務機構除得審核傳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外,並得遲延或拒絕提供
境外基金資訊傳輸服務。
第二十三條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民國106年07月11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二條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交易平台)辦理
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契約書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
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台
,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申報公告平台已提供者免附)
第三條總代理人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
並填具「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六條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俟該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與本
公司完成簽約及連線申請作業後,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
向本公司申請: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申報公告平台已提供者免附)。
第七條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
並填具「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十條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
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具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NAME:
HUANANCOMMERCIALBANKLTD.FUHSINGBRANCH,TAIPEI,TAI
WAN
SWIFTCODE: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DEPOSITORY&CLEARINGCORPORATION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
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
司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書
影本函知本公司。
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
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
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
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第十一條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
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
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十四條總代理人操作「境外基金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境外基金機構名稱
、指定之款項專戶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及申購款項匯款方式(依
境外基金機構別或依銷售機構別)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十七條總代理人代理之境外基金,遇有移轉、終止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
准或申報生效等情形,總代理人應通知本公司。
境外基金遇有暫停交易之情形者,總代理人應操作「境外基金狀態設定」
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銷售機構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
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
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銷售機構於受理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之客戶開戶時,除比對
客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確認客戶留存金融機構帳戶為本人開立之帳戶外,
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身分別、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
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申購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
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匯款)或以傳
檔方式,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申購金額、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
知本公司,並得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
」通知客戶。
第三十條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三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
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
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前項款項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異動
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
下午三時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
,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三時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
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對無法於下午三時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無申購款項之申購資料對於無申購款項匯入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
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
取消該申購資料。
二、無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對於無相關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
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
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
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三、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對於申購款項金額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
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
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四、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對於金額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
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
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
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第三十五條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申請辦理扣款作業時,應審核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
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下列事項:
一、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
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
二、客戶應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
第三十六條銷售機構審核扣款資料無誤後,應於扣款授權書簽章並於下午六時前操作
「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交易,將客戶帳號、申請核印日期及客戶扣款帳
號等扣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三十七條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
料查詢」交易,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確認內容無誤
後,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
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核對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
請資料明細表」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
核印作業: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
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通知
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二、扣款行屬前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公司
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
成核印者,以電子檔經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第四十條扣款行核對扣款授權書之客戶簽蓋印鑑或扣款帳號與其開戶資料不相符者
,視為未完成核印,本公司於接獲扣款行或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
理金融機構以電子檔通知後,將未完成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
機構通知客戶。
客戶要求重新辦理核印時,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第四十一條之二銷售機構審核其客戶扣款轉帳授權資料無誤後,應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請客戶依本公司指定網頁及前條金融機構之程序,辦理線上申請扣款
轉帳授權作業。
金融機構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結果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將授權結果通知
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第四十二條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
款授權作業;另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
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
扣款金額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
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四十七條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該檔基金屬前
收手續費類型並得為定期定額申購交易;另審核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
午六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交易,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
定期定額扣款金額、孳息分派方式及指定扣款日期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
第六十五條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
,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申購單位數分配作業,
申購單位數按申購金額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提供之單位數小數位數,
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
方式處理。
第六十七條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境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
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
請買回基金名稱及買回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
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申請已完成。
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
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前項申請買回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時,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書
面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銷售機構於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
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將包含買回費用扣款之買
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買回費用存入於扣
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七十七條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買回款項
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買回款項需與買
回給付淨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
即行補足。
第七十八條本公司於買回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
匯達之買回款項與本公司應收買回給付淨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
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
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八十條本公司於買回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匯
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
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
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第八十一條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轉換申請時,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
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
轉換基金名稱、轉換後基金名稱及轉換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
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轉換申請已完成。
第九十條之一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
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買回轉
申購申請」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買回單
位數、轉申購境外基金機構、轉申購基金名稱、轉申購手續費及孳息分派
方式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
回轉申購申請已完成。
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
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第九十七條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配息款項
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配息款項需與孳
息分派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
即行補足。
第九十八條本公司於配息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
匯達之配息款項與本公司應收孳息分派金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
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
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一百條本公司於配息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配息款項匯
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
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第一百十條本公司於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
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
第一百十六條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清算款項
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清算款項需與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
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即行補足。
第一百十七條本公司於清算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
匯達之清算款項與本公司應收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
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
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一百十九條本公司於清算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清算款項匯
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
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
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總代理人變更後,新總代理人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其境外基金代理核准函,
依第二章連線申請相關作業之作業程序,向本公司申請簽約及連線作業等
事宜(已與本公司簽訂總代理人契約者免)。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且將該項業務轉由其他銷
售機構辦理時,應於境外基金移轉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
准函及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帳戶移轉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函知本公司。
前項受讓業務之銷售機構應於移轉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檢具新舊帳號對
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移轉作業。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銷售機構分公司因停業或終止營業,將境外基金相關作業轉由其他分公司
辦理時,應於停業或終止營業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
函知本公司,並於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提供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
司辦理客戶資料調整作業。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辦理繼承申請時,於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境外
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交易,並填具「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書」
簽蓋原留印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通知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交易
明細調整」交易,辦理交易明細調整。
銷售機構並得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
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表」,核對資料異動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公司每月初就作業服務費金額開立發票及公文寄送銷售機構,並將銷售
機構分配之申購手續費及買回/轉換手續費扣除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匯
款至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留存之款項帳號。
第一百四十條更正申請作業
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
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簽蓋原
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
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
總代理人分別檢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
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第一百四十四條總代理人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之預分配或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
易確認資料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後,由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分別填
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
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總代理人填具「交易確認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總代理人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資料更正
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
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
總代理人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
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
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二本公司審核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辦理相關更正或調整作
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本公司於款項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後,依款項分配原則,將該款項匯
入銷售機構客戶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相關匯費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負
擔。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前
項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一百四十八條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交易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
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境外基金買回」及
「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
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
但前述申請資料屬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操
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一百四十九條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匯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當日下午一時三
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
項專戶。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當日中午十二時
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銷售機構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第一百五十條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
下午一時三十分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
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後匯至款項
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
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
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
客戶因
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得以台
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為準據,通知銷售機構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調整境
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程。
第一百五十五條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代收付作業,依據本公司境外基
金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
第一百五十六條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民國106年07月11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一條為使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境內基金機構)及境
內基金銷售機構與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等使用機構(以下稱使用機構)
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第三條境內基金機構及使用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
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
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
線申請書」。
第八條使用機構應依據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使用本平台傳送及接收境內基金
下單資訊、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
第九條使用機構應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內,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內基金下單資
訊傳輸作業,並應核對及確認資料無誤。
本公司接獲使用機構傳送之境內基金下單資訊,於審核資訊格式相符後,
即將境內基金下單資訊傳送境內基金機構。
第十五條使用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後辦理
相關作業,應於傳輸時限前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
送至本公司。
第十七條境內基金機構應依據本公司所規定之時間及資訊格式,使用本平台傳送境
內基金交易確認資訊,並應核對及確認資料無誤。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辦理本要點之各項作業,依據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計
收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民國106年07月11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417號
令、第10500014171號令及106年2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49號令、第
10500536491號令訂定之。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本系統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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